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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规字〔2021〕3号 中工信〔2021〕12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 分享: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5日          

(联系人:侯国强、陈 俊,联系电话:88306740


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加快工艺美术人才选拔培养,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粤府令第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四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工艺制作15年以上,且在中山工作满5年

(三)已取得工艺美术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满1年或已取技能鉴定技师以上(含技师)等级满1年或以上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五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能达到其他四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一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其他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报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经历、职称、业绩、成果、作品获奖、带徒授艺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1至3件(套)。

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七条 申报者向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第八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中国、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成立本届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承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条 评委会建立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应统筹考虑不同工艺美术品种,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选评审专家组: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院校的教授、学者。

(三)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工艺美术行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五)具有工艺美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专家。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为雕塑陶瓷组、工艺雕刻组、工艺美术组三个专业组别。每个专业评审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评委会根据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人数确定,其中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评委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报本届工艺美术大师者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委。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技艺、造型、构思、风格,属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手法制作,充分发扬和提升地方民间特色,技艺手法体现技艺传承与绝技传承的独特性。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做出的贡献。

(三)为发展广东省、中山市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经济贡献。

(四)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十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市工艺美术大师入围名单,报评委会审核,由评委会提出市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市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 申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收回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 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雕刻、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类。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中经信〔2012〕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品类


附件:

传统工艺美术主要品类


  一、工艺雕刻类

  玉器:翡翠、白玉、玛瑙、南方玉、岫玉、珠宝石等。

  木雕:金漆木雕、红木雕刻、黄杨木雕、樟木雕刻等。

  石雕:各类石雕。

  其他雕刻:猛犸牙雕、砖雕、竹雕、根雕、灰塑等。

  二、刺绣类

  广绣、苏绣、香绣等。

  三、艺术陶瓷类

  陶瓷:瓷塑、广彩、青花、通花瓷等。

  陶器:陶塑、紫砂(红泥)陶器、各种刻花和剔花陶器等。

  其他艺术陶瓷:瓷板画、刻瓷、嵌瓷、陶瓷微雕/微书等

  四、编织工艺类

  藤编、葵编、竹编、纸编、草编等。

  五、工艺家具类

  硬木家具、镶嵌家具等。

  六、其他工艺美术类

  人造花:绢花、纸花、绒花等。

  手工玩具:竹玩具、木偶、泥塑、软质玩具等。

  工艺画:工艺画、木版年画、剪纸、铜凿剪纸等。

  灯色:秋色、纸(布)扎等。


政策解读:1.《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图解】《中山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试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