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规字〔2022〕1号 中工信〔2022〕11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15 浏览次数:-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3日          


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工厂、车间及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5年,打造4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60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推动40家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资助方式。本实施细则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方式进行。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内外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施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生产执行、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等工业软件全覆盖,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在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水平与经济效益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每年认定不多于10家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

  (二)鼓励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每年认定不多于15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

  (三)鼓励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支持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基于工业互联网架构,实现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至少一类以上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重点推动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建设。每年评选不多于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

  (四)对重特大数字化、智能化招商项目,或国家、省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对已获得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的企业,再次申报本实施细则的其他专题时,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章 标杆示范认定

  第六条 标杆示范认定要求

  申报单位是在中山市内依法设立满1年或以上并依法诚信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经营地、纳税地、实施地均在中山市范围内。

  1.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认定

  (1)申报单位属于中山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的制造业企业(总部形态企业可包含在中山市内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下同),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过去5年固定资产与软件累计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智能制造装备、系统和软件累计投入不低于1200万元。

  (3)申报单位已实施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生产过程执行、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仓库管理等工业软件全覆盖,可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现场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等。

  (4)申报单位通过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在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方面的水平与经济效益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包括运营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不良品率降低、能源利用率提高等。

  (5)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具有良好的数据采集和应用基础,数字化装备数量占生产装备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数控设备联网率不低于60%。

  (6)申报单位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7)申报单位已开展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建立了专项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了数字化智能化专项发展规划。

  2.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认定

  (1)申报单位属于中山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的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过去5年固定资产与软件累计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智能制造装备、系统和软件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申报单位已实施以生产过程执行(MES)、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可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4)申报单位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实现降本提质增效,包括运营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不良品率降低、能源利用率提高等。

  (5)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需要有具体的物理界限说明。具有良好的数据采集和应用基础,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字化装备数量占生产线装备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60%。

  (6)申报单位建有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网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7)申报单位已开展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已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机构。

  3.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认定

  (1)申报单位属于中山市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领军企业的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过去5年固定资产与软件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信息系统费用、信息安全系统及联网设备、网络设备费用、云资源及网络费用等不低于总投入的60%。

  (3)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方向包括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等。

  (4)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应基于工业互联网架构,实现企业设备数据、系统数据、供应链数据等至少一类以上数据要素“上云上平台”并在云端或平台集成、分析、应用。

  (5)申报单位通过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建设,提升了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转型能力,实现运营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产品不良品率降低等。

  第七条 标杆示范认定项目应有量化考核绩效指标,无量化考核绩效指标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标杆示范认定项目申报单位要说明近三年获得了技术改造、产业链协同创新、大数据应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标杆等项目奖补情况。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标杆示范奖励申报单位是已认定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的企业。

  第十条 申报流程

  1.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年度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以及资金情况,按照入库申报的方式,发布申报通知,列明申报领域、申报条件与入选范围与数量、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2.认定流程。申报单位按认定通知要求编制材料,提交材料至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审核,具体认定工作可委托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进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3.奖励申报流程。按照“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经认定的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材料,提交申报材料至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细则的资助范围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入库名单和项目优先顺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奖励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信用广东”网站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申报单位未被列入违规用能“两高”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十二条 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申报单位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存在逾期未验收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在日常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中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大数据审核运维等本政策涉及的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各镇街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叠加支持,市镇两级共同加大对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扶持力度。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表述扶持比例或扶持金额的,均为最高扶持比例或最高扶持额度。申报项目已投入金额、服务合同金额、建设金额均不含税金。中山市领军企业、总部企业、龙头骨干企业等制造业企业获得本政策的奖励资金与企业项目获得的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对应项目的总投资额;其余制造业企业获得本政策的奖励资金与企业项目获得的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对应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本实施细则面向标杆示范认定企业进行奖补按照《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到期后继续执行终止日期当年度奖补工作,即2025年内成功申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可于2026年进行兑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制造业企业通过综合运用新型制造技术和5G、云计算、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激发数据要素创新驱动潜能,打造提升信息时代生存和发展能力,加速业务优化升级和创新转型,促进全产业链、产业集群在线协同制造,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创造、传递并获取新价值,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过程。

  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制造业企业开展内外部全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施企业资源计划、产品生命周期、生产执行、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等工业软件全覆盖,对工作流、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工作高度协同,构建数字化规划、决策、执行智能制造体系,从而实现企业全部业务流程一体化运作。在智能化制造、数字化管理、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设计、决策、产品以及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水平与经济效益有较突出的示范作用。

  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执行系统为核心、关键设备联网为基础,推动生产制造过程数字化智能化,包括基础层的数据化(包括生产设备的信息采集和命令执行以及生产资料的数字化标识)和执行层的数字化(指车间计划与调度、工艺执行与管理、生产物流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车间设备管理等一系列功能单元的数字化),关键环节实现工业软件覆盖,有效采集和连接车间的生产资源信息,实现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具有解决企业生产车间的核心环节问题,具有可参观、可推广、可复制示范指导作用。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支持制造业企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利用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专业数字化转型服务,面向典型制造场景,采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据采集与集成应用,提升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能力,实现数字化转型。

  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支持制造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充分利用5G网络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等特性,面向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智能维修运维、工业视频监控等典型生产制造场景,研发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并适用于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应用并开展实践。

  数字化装备:在机械装备中嵌入了传感器、集成电路、软件和其它信息元器件,是机械技术与信息技术、机械产品与电子信息产品深度融合的机电信息一体化装备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其他可联网的机电一体化设备。

  数控设备:采用计算机实现数字程序控制的设备,由计算机软件完成操作指令的存贮、处理、运算、逻辑判断等各种控制机能的实现。


政策解读:《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图解】《中山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示范认定与奖励实施细则》

                     【媒体】最高500万元!中山这个奖励实施细则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