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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中山市2023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3〕13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19 浏览次数:1856 分享: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山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山市2023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附件1),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企业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已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账号的,不需要申请;已注册的自愿性审核账号无法进行强制性审核操作,需联系生态环境局重新注册。原登陆账号或密码丢失的,经办人可持企业出具的书面委托函向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申请找回账号和密码。

  (二)企业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及披露环境信息。

  (三)企业须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评估验收程序

  (一)企业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后,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电子版;

  2.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电子版;

  (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企业须按有关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

  (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通过专家评估验收的企业,按专家评估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录入“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四)完成评估验收后,企业须携带以下纸质材料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5楼2510室,电话:88363310)领取验收意见:

  1.委托书(见附件4);

  2.通过验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和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纸质版一式一份;

  3.未通过验收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或修改稿)》纸质版一式一份;

  4.《承诺书》及已进行信息公布的证明材料。信息公开材料已编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不需单独提供。

  三、清洁生产审核重点

  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具体为:属超污染物排标准限值或超总量排放的,应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总量减排为审核重点;属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原则上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审核重点。

  四、违法责任

  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按要求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中山市2023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开表(参考)

              3.承诺书

              4.委托书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29004;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0760-88363310)


附件下载: 附件4:委托书.doc
附件下载: 附件3: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