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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12-27 浏览次数:- 分享:

  中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开展普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为中山市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中的个体经营户。

  二、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统计台账和财务报表等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其他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如有违法或损害您的利益,请及时致电联系我们。各地普查机构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

  业务咨询电话

  投诉建议电话

  中山市经普办

  0760-87933013

  0760-87933087

  石岐街道经普办

  0760-88269312

  0760-88269312

  东区街道经普办

  0760-89885636

  0760-89885636

  火炬开发区经普办

  0760-89893858

  0760-85333679

  翠亨新区经普办

  0760-88587520

  0760-88587520

  西区街道经普办

  0760-23325393

  0760-23325393

  南区街道经普办

  0760-88892383

  0760-88892383

  五桂山街道经普办

  0760-88209951

  0760-88201770

  黄圃镇经普办

  0760-23237828

  0760-23237828

  东凤镇经普办

  0760-22788390

  0760-22788390

  古镇镇经普办

  0760-22344455

  0760-22344455

  沙溪镇经普办

  0760-87791933

  0760-87791933

  坦洲镇经普办

  0760-86281106

  0760-86281105

  港口镇经普办

  0760-88436469

  0760-88436471

  三角镇经普办

  0760-85543190

  0760-85543190

  横栏镇经普办

  0760-87689399

  0760-87689399

  南头镇经普办

  0760-23380831

  0760-23380831

  阜沙镇经普办

  0760-23406856

  0760-23406856

  三乡镇经普办

  0760-86368992

  0760-86368992

  板芙镇经普办

  0760-86513099

  0760-86513099

  大涌镇经普办

  0760-87725584

  0760-87725584

  神湾镇经普办

  0760-86609852

  0760-86609852

  小榄镇经普办

  0760-22828053

  0760-22828260

  中山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