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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11-04 浏览次数:-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住建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工业发展科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9日   


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工作安排,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是指旧厂房保留为工业用途(简称“工改工”)改造项目,或者通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的改造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年度预算,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和条件

    奖励范围。奖励资金专门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印发之后批复的我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资助。  

    奖励对象。“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奖励条件

  (一)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

  1、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6666.7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3、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

  4、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5、涉及分割转让的,应同时满足第(二)点自持要求。

  (二)符合工业物业自持要求。

  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

  (三)符合“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

  1、改造方案经批准并获得批复文件;

  2、项目已按经批准方案实施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奖励方式。采用无偿奖励(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项目扶持。  

    奖励标准

  (一)建设工业厂房奖励。

  1、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2、在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在保留原有合法厂房建筑继续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局部拆改建、加建使整宗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要求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的新建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3、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改造后用于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产业的由市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

  项目奖励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市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安装工业电梯奖励。

  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2台。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随年度申报通知另行印发);

  2、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随申报通知另行印发);

  3、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工业电梯验收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  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区工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项目资金预算,纳入项目奖励计划。

  (二)项目集中申报。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工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镇区初审推荐。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向所在镇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区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部门产业认定。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并申请奖励标准再提高20%的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出具入驻产业认定意见。

  (五)拟定奖励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及镇区、部门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拟定全市年度项目奖励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批准实施。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奖励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相关镇区落实跟踪监管项目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项目,依法依规追回财政资金,并中止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政策解读:《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