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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4〕33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07 浏览次数:-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中山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6日        

  (联系人:王女士、刘女士,电话:0760-88307014)


中山市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镇域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集群促进工作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制造业当家,围绕我市现代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优势传统产业以及未来产业发展,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镇街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镇街集群培育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十四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认定8个左右集群。

  第二章     培育

  第七条 各镇街工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鼓励引进国际领先技术、先进管理经验或高端人才团队等。

  (六)提升集群品牌效应。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培育集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品牌,支持制定和推广使用区域品牌标准和规则,加强对集群区域品牌的宣传推介,提升特色产业集群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七)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细化和精耕产业领域,提升产业基础,构建系统和完备的集群,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集群价值链整体提升,加快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跃升,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集群所在镇街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市镇两级工信部门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和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第十条 各镇街工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第三章    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集群企业未被“信用广东”列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镇街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全市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高于70%,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四)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集群产业链布局合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较完善,建立了通用生产设备、物流、仓储、人力、设计等共享机制,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6%;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个。

  (六)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装备和系统应用广泛,引入跨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评估和诊断等服务;用云上平台成效显著,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工业软件应用率稳步提升,实现集群企业重要生产数据联通;开展主导产业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七)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集群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近3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资源利用效率较高,污染物排放治理有效,建立了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属于高用水行业的集群,水效水平高于行业基准值。

  (八)积极参与产业开放合作。集群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开展技术、管理、人才或资本等方面交流合作,通过设置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产品和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九)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集群设立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集群发展促进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宣贯实现集群全覆盖,确保惠企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制定未来3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镇街区划范围内,由镇街工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镇街工信部门在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上,择优遴选产业集群并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二)审核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和实地检查,拟定集群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中山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通过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的,自动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集群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的;

  (三)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