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五款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20%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违反第3、4、6其中之一项的;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20%以上,50%以下的;超出许可销售标定的数量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
3、违反第2、5、7、8其中之一项的;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50%以上的;超出许可销售标定的数量30%以上的;超出许可的生产、销售品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
4、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5、生产超出许可标定产量50%以上,或超过许可销售标定数量30%以上或向没有许可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三、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二)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本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罚款。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的罚款。
供电用电管理
五、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30—50千瓦内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50千瓦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六、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经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经营金额在1000—10000元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3、经营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罚款。
七、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10千伏安供电范围内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2、10—50千伏安供电范围内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50千伏安供电范围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4、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罚款。
八、盗窃电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盗窃电能价值1000元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2、盗窃电能价值1000—3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罚款;
3、盗窃电能价值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罚款。
煤炭经营管理
九、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万—1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10—2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20—3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5、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处以5倍罚款;
6、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节能和循环经济管理
十、有《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指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BR> 2、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的; ?BR> 3、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产生废弃物的企业有条件利用而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或者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BR> 3、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者煤矸石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二)法律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50%以内的,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50%—100%之间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三万七千元以上四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10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四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主管工作的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首次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以上四次以内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六万七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超过五次以内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发现一次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以上的四次以内的,处六万七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年内累计发现四次以上的,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二)法律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一年内一次以上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处十万元罚款;
2.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六个月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处二十万元罚款;
3.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十二个月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处三十万元罚款。
十六、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两个月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2.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四个月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3.自第一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十七、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二)法律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一条“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且不超过两次的(不包括两次的),处六千五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且不超过两次的(包括两次的),处八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实施强制审计
(二)法律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虽已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但未开展能源审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3、重点用能单位既未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也未开展能源审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十九、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二)法律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既无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又不落实节能措施、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