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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浏览次数:- 分享: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工业科联系。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5月16日        

 (联系人:方润高、李成佳,电话:88315789) 


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闲置厂房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13号)精神,设立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闲置厂房”,是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暂未取得房产证的由属地镇区出具可安全、连续使用证明),无违法加建、改建、扩建行为,且处于闲置状态的厂房。闲置厂房盘活要求连片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体闲置厂房盘活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第三条资助对象

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对象为下列情况其中之一:

1.以增资扩产的方式盘活闲置厂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企业。

2.以入驻项目的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并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以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方式入驻过渡性厂房并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资助范围

(一)资助范围

纳入资助范围的盘活闲置厂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点条件:

1.资助的盘活闲置厂房项目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实施入驻的项目。

2.入驻项目投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

(二)不列入资助范围的情形

1.入驻项目类型不属于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明确列入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禁止类的。

2.出租方、承租方是存在关联关系的。

3.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后又长期闲置(半年以上)的部分。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对入驻企业给予6元/平方米/月租金资助,一定三年。单个项目年租金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助方式和标准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政府审议确定。

(二)对承诺2年内上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驻项目先进行备案,在企业上规后一次性兑现首两年租金资助。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盘活闲置厂房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项目资助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计划、技术工艺条件,主要经济目标等);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厂房租赁(或购买)合同;

(五)项目厂房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六)项目厂房房产证明复印件;

(七)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的项目厂房面积核实材料;

(八)项目已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报与审批

(一)建立项目库。各镇区将计划资助的盘活闲置厂房项目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局组建项目库,申报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必须为入库项目。

(二)企业申报。由市经信局向各镇区经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企业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按申报材料顺序A4纸装订),同时通过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申报。

(三)镇区审查推荐。项目实施企业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区经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局。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并对审查后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确认。

(四)专家评审。由市经信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提出评审意见和拟定资金补贴方案。

(五)公示。项目评审意见与资金资助方案,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批准。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下达资助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绩效评价和审计的监督,由各镇区经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承诺协议书,跟踪项目落实情况,确保资助专款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中止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中山市盘活闲置厂房和锌铁棚改造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6〕681号)同时废止。2017年度盘活闲置厂房项目将继续按照原资助标准执行资助。

文件解读:http://www.zs.gov.cn/gxj/zcwj/zcjd/content/post_1215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