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业兼并重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兼并重组,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指发起兼并重组企业(并购方)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吸收合并、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绝对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企业(被并购方)的交易行为;二是以实现总部业态为目的关联企业的资产重整。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兼并重组企业交易资助。
(二)关联资产重整资助。
(三)开展促进兼并重组的有关必要工作。
第四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发起兼并重组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除外)。
(二)兼并重组交易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交割的非关联企业交易项目,兼并重组并购方对被并购方兼并重组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完成后并购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三)关联企业资产重整资助条件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手续齐备并完成重整的项目,关联资产重整后并购方净资产新增1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完成后并购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
(四)兼并重组项目(被并购方)为境内市外(中山市以外)企业的,申请资助企业必须承诺在并购完成后,将兼并重组企业的产值不低于50%回归入统。
(五)中山市“僵尸企业”重组后持续经营的,可参照本细则给予资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兼并重组交易项目资助。按照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现金购买、承担债务或者被并购方净资产作价入股等方式实现兼并重组金额,最高可给予5%的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二)关联企业重整项目资助。按照并购方企业新增净资产最高可给予1%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兼并重组企业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兼并重组项目企业资助申请表。
(二)兼并重组协议书、被并购方的验资报告。
(三)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
(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并购方企业近两年纳税证明。
(五)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企业营业执照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
(六)兼并重组支付凭证和收款凭证(银行转账单)。
(七)并购方与所辖镇区经信部门签订的产值回归入统承诺书。
(八)兼并重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经信局申报。
(二)审核。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方案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款用于并购、企业设备更新、研发及管理提升等方面。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