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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 分享: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代章)        

  2019年1月21日    

  

 

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中府办〔2018〕28号)精神,设立扶持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指《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的重点发展领域,即新一代通信网络、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激光器件、新型材料及器件、物联网、4K电视网络、高端软件等领域。

  第三条 本细则资助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2022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培植一批龙头企业,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若干创新平台,谋划提升一批产业园区,打造珠江西岸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地。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方式。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配套支持)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 扶持方向及扶持标准。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按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1、对以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核心成员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

  2、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已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1000万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

  3、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扶持。

  4、支持优质制造业类、软件信息与服务类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引进:制造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扶持;软件信息与服务类项目按实缴注册资金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建投资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分期奖补。

  (三)设备转入补贴。

  新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的市外核心生产设备随项目转入中山,按照设备的固定资产净值的10%给予安装调试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项目过渡性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3年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五)项目核心设备使用补贴。

  1.项目核心设备购置补贴。

  引进的重大项目购置的核心研发、测试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

  2.项目核心设备租用补贴。

  引进的重大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核心、高端的研发、生产、测试设备,经认定后,对采用政府委托国资企业购买、落户企业分期租用(一定期限后移交),或向其他机构租赁设备的,按照每年租金额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六)项目引入股权投资。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且适合投入扶持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对于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项目,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七)项目融资补贴。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贴息扶持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

  (八)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补贴。

  对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九)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十)兼并重组补贴。

  对企业并购重组且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非关联方企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并在本市结算的,按企业并购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可通过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项目 兼并重组。

  (十一)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引进、培育的省级或以上自主研发的新一代通信技术创新中心、新型计算中心、工业互联网(Paas)平台、软件服务创新中心、虚拟仿真创新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创新平台,经专家论证后,给予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的扶持。

  (十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对共性工厂、快速加工中心等平台,按实际设备购置额(含软件系统投入)最高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十三)高端软件研发补贴。

  支持在中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行业领先的工业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高端软件及原型算法产品,经认定后,对软件研发投入、开发工具购置、研发配套设备设施等费用给予最高3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十四)对重特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招商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资金主管部门申报资助,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申报通知,列明申报所需资料,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近5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资助内容中,“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或“项目核心设备使用补贴”的项目,不能申报“项目融资补贴”。

  第十一条 资助内容中,“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补贴”按技术改造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兼并重组补贴”按兼并重组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专责资金运营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和调查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