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疑问,请与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9893750。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母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集聚,促进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指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设立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装备制造业投资领域,聚焦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投资我市先进装备制造类企业,主要用于参股投资子基金,也可根据情况投资设立二级母基金及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列明的工作母机制造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装备、特种装备等装备制造业。
第三条母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母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母基金总规模10亿元,出资形式采用货币出资,每年按基金实际使用情况,分三年实缴出资完毕。
第五条母基金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管理退出期为7年。根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存续期,每次延期1年,延期不得超过2次。
第二章母基金管理
第六条母基金由市政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的执行工作由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及市政府、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由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母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市政府出资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及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按照持有母基金份额享有合伙权益,按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母基金设投委会,作为母基金决定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最高权力机构。投委会成员为5名,由市政府出资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各委派2名,电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1名。
(一)投委会的职权范围:
1.审议母基金募投管退等相关制度;
2.审议母基金的投向、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策略等;
3.审议母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4.决定母基金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及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投委会的工作程序:
1.投委会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投委会的,母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日通知投委会全部成员。
2.投委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3.投委会对母基金的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后,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落实。
(三)投委会的决策原则:
1.所有投资子基金、二级母基金及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投资决策须经投委会审议。投委会投票前,应充分听取专家顾问团队的意见和建议。投委会投票表决实行多数票原则,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投票同意的,审议事项方可获得通过。投委会审议通过后须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需经火炬区党工委会议批准通过后,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落实。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除须经前述程序外,还须经市政府批准通过,母基金管理人方可执行、落实。
投委会成员投票时,实行关联方投票回避制度。如有多位投委会成员回避的,可由出资机构另行邀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投票表决。
2.其他需投委会审议的事宜:经投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后,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落实;对重大事宜,投委会按前述规定作出书面决议后,须经火炬区党工委会议批准通过,母基金管理人方可执行、落实。
第八条投资决策流程及风险控制
(一)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申报子基金、二级母基金须按申报受理、形式审核、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委会审议、火炬区党工委会议批准、结果公示、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等流程办理。
母基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须按项目推荐、形式审核、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委会审议、火炬区党工委会议批准、市政府批准、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等流程办理。
母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设立方案、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二)母基金必须在参股投资基金的投委会中拥有一个投资决策委员席位,参与参股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参股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应当载明,当参股投资基金存在下列情况时,母基金拥有一票否决权:
1.母基金出资规模及参股投资基金投向、存续期限、委托管理、设立方式等不符合母基金相关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参股投资基金从事以下业务的:(a)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b)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c)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d)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e)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f)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g)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h)向管理人出资;(i)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j)其它任何违背母基金成立宗旨的投资行为。
(三)参股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项目须经参股投资基金投委会(或类似机构)审查批准,并将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母基金管理人。
(四)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金额原则上:(1)不得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母基金规模10亿,20%即2亿元;(2)中山市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30%;(3)不得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
(五)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出资金额原则上:(1)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20%;(2)中山市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股本的30%;(3)不得成为该项目的第一大出资人。
(六)母基金用于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九条投后管理
(一)母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投后管理,掌握参股投资基金的经营发展情况,协调、处理参股投资基金运营中的有关问题,采用适当方式保障投资资金安全。
(二)参股投资基金应主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母基金管理人对参股投资基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运营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每季度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参股投资基金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情况、投资进展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变化等,每半年向母基金管理人报告关联方名单与参股投资基金运营中的关联交易。
(三)母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相关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母基金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情况、投资进展情况、股本变化等。对于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分析,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条电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
(一)对拟投资的子基金、二级母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进行审查,及投资考察、分析、前期投资谈判等,提出投资方案及初审意见;
(二)组织召开母基金投资决策会议,细化及实施母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
(三)组建母基金投资评审专家库,制定母基金投资的专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专家要求、评审体系等内容;
(四)拟订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五)代表母基金对所投子基金、二级母基金及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监督、指导其投资运作及运营管理;
(六)定期向市政府出资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报告母基金的运营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对母基金的运营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接受市政府出资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的监督;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市政府出资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作为母基金的出资人,及时将出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最大限度地服务和促进本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三条母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投资的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投资子基金,也可根据情况投资设立二级母基金及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二级母基金参照适用本管理办法中母基金的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相关规定,二级母基金投资设立的子基金参照适用本管理办法中母基金投资设立的子基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母基金对参股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投资方式
1.新设:母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基金,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2.增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基金或未上市企业增资,增资价格参照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母基金参股投资的子基金应投资于成长性好、需扶持的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项目。子基金不得下设其他子基金或参与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二级母基金除外。
(二)存续期限
子基金、二级母基金的存续期,以及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期限均不得长于母基金的存续期。
(三)委托管理。参股投资基金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负责参股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按发改委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股子基金的年管理费不得高于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基金财产应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四)设立方式。参股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
第十五条参股投资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后3个月内,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协议、合伙协议、基金工商登记文件、银行托管协议、股东或合伙人资金到账凭证等与基金设立相关的资料报送母基金管理人。参股投资基金应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母基金应当与参股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参股投资基金应当将相关重大事项向母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注:相关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约定)
二级母基金应当将自身及其所参股子基金的相关重大事项向母基金管理人书面报告。
另按规定,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申请程序及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母基金出资参股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按照投委会批准的母基金安排计划,母基金管理人联合有意向的管理机构向投委会提出申请。
(二)投资初审。母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前期项目谈判并对拟参股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初审,并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
初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其中:
1.形式审查。由母基金管理人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2.专家评审。母基金管理人根据申报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母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出资决策。投委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对参股投资基金的拟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并提交火炬区党工委会议审议。火炬区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出资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拟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方案实施。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原则上母基金参股投资基金的分期出资资金应于参股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的分期出资资金实际缴付后,由母基金管理人按程序拨付至参股投资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申请母基金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
(一)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天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为5000万元以上;有符合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软硬件设施;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以及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具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机构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或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参股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鼓励市属、区属总公司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市属、区属总公司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请二级母基金或子基金时可适当放宽上述第十八条的要求。
符合上述第十八条要求的基金管理人通过在中山新设基金管理人子机构申请母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或二级母基金的,可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子机构的管理基金规模。
第二十条申请母基金参股出资新设立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投资基金注册在我市,且其托管的商业银行必须是设立在火炬区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
(二)每支参股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以投资初创期、创业期企业股权为主的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可放宽至5000万元。
(三)参股投资基金的出资人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参股投资基金出资人数量应符合规定。
(四)主要发起人、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拟发起人协议、参股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
(五)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股权关联关系的普通合伙人须对参股投资基金实缴出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1%。
(六)作为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具有50%投资额的项目储备并制定相对完善的投资计划。
(七)落地比例:参股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投资于中山市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到该参股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额的1.5倍。
投资于中山市企业的资金总额包括:
1.参股投资基金设立后对中山市企业的投资;
2.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与该参股投资基金对中山市企业的联合投资;
3.该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机构,与该参股投资基金对中山市企业的联合投资。
以下两种情形可将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计算为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在中山市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
1.在参股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中山市以外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迁到中山市,或被中山市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情形;
2.注册在中山市以外的被投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基地或研发基地落户中山市(被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实际出资额须不低于参股投资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情形。
(八)投资于中山市外的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属于VC(风险投资)段之后的中后期项目,如投资于VC(风险投资)段之前的早期项目,需承诺短期内迁到中山市,或核心团队稳定工作在中山。纯天使基金可以放宽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母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参股投资基金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股投资基金依法设立和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年;
(二)参股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认缴出资已实际缴付,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参股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母基金入股(入伙),增资价格参照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母基金的退出方式:
母基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延期的,应当进行清算。母基金投资的全部基金在存续期届满前完成退出的,母基金可提前清算。
母基金的退出方案经母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应报母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落实。
第二十三条参股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参股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母基金管理人应提出投资退出方案,并提交母基金投委会审议。参股投资基金存续期间,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参股投资基金的发展情况,按照参股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提出投资退出方案,并提交母基金投委会审议。
参股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方案经母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应报母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投资退出方案,方可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执行、落实。
具体退出方式包括:
(一)正常退出。按照投资协议,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时,通过股权转让、减持、股东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提前退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母基金管理人应拟定合理可行的退出方案,内容包括退出时间、价格和出让对象等:
1.参股投资基金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参股投资基金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
3.参股投资基金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70%(如母基金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暂不退出的,报经投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评估批准后可暂不退出);
4.参股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5.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三)当参股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存在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参股投资基金所投资的本金无法收回时,母基金与各出资方应当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代表政府出资部分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母基金退出时应该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退出;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政府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鼓励基金组建方案中设置由基金管理人或发起人指定的非关联第三方对母基金出资进行全额或者部分保本回购的条款,母基金出资的收益可适当让渡收益给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出资人,保障出资安全。
第二十六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母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经批准后超过一年,参股投资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基金账户超过一年,参股投资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投资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出资或投资的;
(四)参股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致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六章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母基金每年向母基金管理人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管理费率为母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0.5%,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二级母基金的管理费用为二级母基金实缴出资总额的0.5%且每年在二级母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地、人员薪酬、差旅费、尽职调查费、团队奖励等各项管理运营所必须开支的费用。
母基金、二级母基金按市、区政府批准拨付、实际缴付的金额、时间和上述标准,根据出资资金缴付时间至当年度12月31日期间按实计算,具体在出资资金实际缴付后1个月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自第二年起,在每年度的第一季度,按上述比例支付管理费给母基金、二级母基金管理人。
在子基金的存续期内,子基金以实缴资金为基数,按照不高于2%的管理费率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子基金的存续期不得超过母基金存续期限。
第二十八条母基金收益让渡
母基金以项目退出回款为限向其出资人分配收益。在投资期内退出的项目投资收益,按“先回本后分利”原则进行分配。为体现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对参股子基金及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进行适当的收益让渡。
(一)当母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同股同权”时:
为体现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当母基金享有超额收益(收益超过母基金年化收益率6%(单利)部分,下同)时,母基金在子基金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所享有的超额收益进行适当让渡,让渡方式按照子基金收益投资来源地域划分为中山市和中山市外两种情况:
1.在子基金及其关联企业投资于中山市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50%的条件下,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企业形成的利润,在扣除子基金业绩奖励后,归属母基金超额收益的80%让渡给二级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子基金管理人(二级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具体的分配比例由其三方协商);10%奖励给母基金管理人、二级母基金管理人;剩余的10%收益归母基金所有。
2.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以外其他区域形成的利润,在扣除子基金业绩奖励后,归属母基金超额收益的20%奖励给母基金、二级母基金管理人,剩余的80%收益归母基金所有。
(二)当母基金是优先级合伙人时:
子基金首先向母基金进行分配,直至该等分配额达到母基金的在该子基金的实际出资金额;然后,按以下原则向母基金分配固定收益:子基金投资于中山市以外的企业的收益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原则确定,投资于中山市以内的企业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原则确定;最后,按照子基金约定,向其他出资人分配。
(三)当母基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时:
为体现母基金的引导作用,当母基金享有超出其实际出资金额的收益时,超出部分的10%让渡给被投资企业,10%奖励给母基金管理人,80%归母基金所有。
第二十九条市、区两级政府可以对参股投资基金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如果参股投资基金在管理过程中,未实现本母基金管理办法对参股投资基金的各项要求或参股投资基金的相关承诺的,按照具体情况,有权按母基金出资部分的比例扣罚对参股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超额奖励。
第三十条为鼓励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培养人员对产业母基金的忠诚度,鼓励基金管理层及相关项目组成人员跟投。具体跟投制度由母基金管理人另行制定。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母基金必须选择具有相关经验和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母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监管工作。母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基金董事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参股投资基金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三条参股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九)向管理人出资。
母基金参与投资二级母基金或者子基金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母基金所投入到基金的资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母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投资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母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需委派代表担任参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享有投票表决、查阅基金档案文件、监督参股投资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有权组织中介机构对参股投资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母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度末向投委会报送基金年度报告和履职年度报告,每季向投委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股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母基金资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重大事项分析报告;
(四)受托履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母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母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母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试行二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图解:《中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