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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规字〔2024〕5号中工信〔2024〕29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中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解读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0日        


中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3〕26号)等精神,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下拨以及中山市地方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广东省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平台和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省、市三级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还应符合中央和省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工作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经综合型服务机构数字化水平评定,根据被改造企业的数字化等级分级补助: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水平等级达到三级的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水平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市级配套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字化改造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

  第七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样板示范项目。

  支持试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化车间、行业标杆示范以及国家或省级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相关试点示范、典型案例等。对列入样板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与“链式”转型项目。

  1.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打造试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或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对列入省级试点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用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按不超过上述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鼓励试点行业“链主”制造业企业以商业订单为牵引,积极推动中山市内供应链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按照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数量,对“链主”制造业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励,同一“链主”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核心软件攻关工程产品应用推广,通过组织集中谈判、带量采购等方式,遴选和推广应用“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

  3.改造任务达标激励项目。对遴选进入行业型服务商、数字化牵引单位,依据申报承诺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数量,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服务单位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项目。按专项扶持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服务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分级分类为拟改造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服务。对完成改造前数字化咨询诊断,并带动被诊断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的诊断项目,按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分别最高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同一服务单位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2.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成效评估项目。支持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数字化水平进行评测认定。按专项扶持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服务单位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成效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根据成效评估后符合验收要求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数量,按不超过1万元/家的标准对开展成效评估的服务单位进行奖励,同一服务单位最高给予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3.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和信息安全服务项目。支持分层分批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管理层、操作人员,提供数字化人才培训以及信息安全服务,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对组织企业家30人及以上(每人平均不低于12学时)、管理人才100人及以上(每人平均不低于12学时)、产业工人300人及以上(每人平均不低于4学时)、参加信息安全培育人员100人以上(每人平均不低于12学时)的服务单位、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按照培训人员数量、经考核合格后出具的培训认证证书等情况,给予组织承办单位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试点运营支撑中心项目。

  1.试点标准及服务体系构建。支持开展“全屋智能 中国典范”标准及服务体系构建工作,支持制定与试点相关的中长期产业规划,支持编制智能家居行业转型指南,推动标准规范、行业转型指南在全国应用推广。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对试点标准及服务体系构建成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运营国家、省级城市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试点工作的全流程闭环、全链条监管和全资源集成,构建垂直行业通用大模型开发平台和编程接口,输出云计算、大数据、AI工业智能等共性技术服务能力,打造中山数字化转型统一服务门户。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3.城市试点全过程支撑服务。开展城市试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为不少于820家改造企业开展关键节点质量控制、进度跟踪等“一企一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小快轻准”产品分级分类评价、搭建需求路径供给适配库。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按照城市试点全过程支撑服务的企业数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4.“四化五新”标杆示范培育服务。支持服务单位围绕试点行业及重点产业集群,通过建立标准规范,指导企业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四化”能力,提升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五新”水平,培育不少于100家“四化五新”标杆示范企业。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按照培育企业数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试点宣传推广项目。

  1.“链式”转型相关专项活动项目。支持举办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相关专项活动,扩大中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影响力,擦亮“全屋智能 中国典范”产业名片。通过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活动相关专家费、场地费、设备费、物料费、劳务费等内容予以支持。

  2.供需对接与交流活动项目。支持开展面向试点行业的数字化供需对接活动。专项资金按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供需对接与交流活动予以支持。

  3.展示体验馆项目。支持打造具备产品介绍、成果展示、供需对接、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功能的“全屋智能 中国典范”展示体验馆。在展示体验馆建成验收后,按照不高于展示中心总建设投入(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投入、硬件投入、软件投入等不包括示范产线建设),专项资金按专项扶持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经费项目。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规定比例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据实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样板示范项目采用“先入库、后资助”的方式支持试点项目建设。经受理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具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进行。按照项目数字化水平等级及投入情况确定项目扶持金额,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与“链式”转型项目、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项目等采用“先遴选、后资助”的方式支持数字化牵引单位、行业“链主”制造业企业、服务单位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试点及中山市行业特色等发布数字化牵引单位、行业“链主”制造业企业、服务单位等遴选标准、“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项目要求等组织评审,具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进行。按照数字化牵引单位投入、行业“链主”制造业企业完成目标情况确定项目扶持金额,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国家、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中的试点运营支撑中心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资金分配比例、信息公开等资金相关使用流程,按照国家、广东省及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数字化城市试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受奖励(补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与其他省级、市级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所称“不超过”、“包含”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