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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已废止)

信息来源: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8-05-31 浏览次数:- 分享: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6月21日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有关规定,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说明

  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由企业或社会团体建设和运营的服务平台,经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认定,在本行业或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规范示范平台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法制局审定予以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示范平台管理各方职责

  市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建立示范平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信息。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镇区经信局)负责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并积极组织中小微企业与示范平台开展服务对接活动。

  示范平台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组织和管理,积极参加、承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于每年底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二)建立示范平台认定机制

  1.认定程序。《办法》从资产总额、办公场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了申报示范平台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认定程序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中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其他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属镇(区)经信局初步审核,镇(区)经信部门初审同意后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所属镇区经信局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后予以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办法》规范了示范平台的认定,一是所有示范平台由政府统一认定和公示,为政府各部门、示范平台以及广大中小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由公共服务平台自愿申报,充分调动平台的积极性,和政府各部门一起充分发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推动产业升级作用。

  2.取消认定。《办法》明确了示范平台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市经信局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对已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示范平台在两种情况下取消其示范平台资格,一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这种情况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二是连续2年不报送示范平台年度工作情况的示范平台。

  《办法》充分考虑了已经认定的示范平台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管理,为示范平台的可为与不可为划定红线,确保示范平台充分发挥服务企业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办法》对政府、示范平台、广大中小企业三方的意义

  政府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示范平台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开示范平台认定,加强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指导,规范示范平台服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示范平台方面,可以以制度文件为依据,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技术优势,并享受政府政策支持和指引,提升服务业绩和服务水平。

  广大中小微企业方面,能够得到政府及示范平台资源的优先配置,确保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