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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3-30 浏览次数:- 分享:

政策原文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已废止)



  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50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将过有效期的《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和《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进行修订。

  因我局负责的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统一整合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是其中一个子专题。故修订后的文件名称由原“管理办法”修改为“实施细则”,即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等内容,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资助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企业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可申报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

  (二)明确资助范围和标准。中小微企业发展项目主要扶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新上规奖励项目、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平台级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10%、20%、100%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按中心级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50%比例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项目按项目出资额最高可给予全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新上规奖励项目对2019-2020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2019年2月升规的除外),奖励10万元;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对升规后第二年(含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升规后第三年(含2017年度、2018年度新升规)仍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10%-20%(含20%)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新上规项目和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

  (三)明确审批流程和财政资金后续管理。项目资金审批流程为企业申请、镇区工信部门推荐、市工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等程序。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政资金处理、使用和后续的监督管理及检查。

  三、其他重点内容

  (一)加大对新升规企业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原《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工信〔2019〕231号)规定,对2018-2020年期间,对当年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2万元奖励。本《实施细则》规定,对2019-2020年期间新升规的工业企业(2019年2月升规的除外),奖励10万元,是原政策奖补额度的5倍。

  (二)降低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的资助条件。原《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经信〔2017〕178号)规定,对市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实施后上规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本《实施细则》降低了高成长性企业主营收入的增长幅度,调整为“营业收入增长10%-20%(含)”和“增长20%以上”两个档次,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对于新上规项目和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功能类镇区即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五桂山按市规定奖励标准自行负责奖励资金,其余镇区按市镇(区)两级财政6:4的比例负责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镇区,由镇区负责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