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确认?
市属公有企业转制失业职工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属下岗失业人员:
1、失业伤残军人;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市属公有制的失业的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市属公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4、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市属公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5、关闭破产的市属公有企业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6、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㈡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享受市属企业转制安置政策的离岗退养、准离岗退养人员;
2、满三十年工龄已办理退养人员和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政策;
3、原国有市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流动就业人员;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确认?
具备上述条件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属就业困难人员:
1、失业半年以上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2、年龄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
3、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的;
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的一方;
5、其他特殊原因特困的。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如何确认?
1、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2、2002年度至2005年度之间大学、中专、技校、初中、高(职)中(含理工学校)的毕业生。
四、《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愿申请;
2、户口属石岐区、东区、南区、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窗口办理有关申领手续;户口属其它镇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3、填写一式二份《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半寸彩照3张;
⑵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属失业伤残军人需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⑹与市属公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公示时间3天)、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手续。
1、将申报人员名单在办事窗口公告栏内向社会公示(时间为3天);
2、公示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办事窗口或劳动保障所发给下岗失业人员。
五、《再就业优惠证》监督和管理:
1、持证人可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并取消其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资格。
六、《城乡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
1、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个人自愿申请;
2、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
3、填写城乡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劳动保障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城乡就业优惠证》手续。
七、申领《城乡就业优惠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领《城乡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局面申请,填写《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属城镇户口的需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2002年至2005年12月31日之间的毕业生需提交相应学历毕业证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4、黑白近照半寸相片2张。
八、证书管理:
1、持证人可享受《中山市城乡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城乡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城乡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
九、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得到一次性地就业安置补贴2500元/人;
2、企业一次性招用20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得到一次性就业安置补贴1000元/人;
3、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但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
4、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发放的月工资低于500元的给予差额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障补贴标准为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但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仍由个人承担;
5、企业招用2002年至2005年之间初中以上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保险费的,每年可得到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连续聘用满3年的,每年可得到3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税务优惠政策:
1、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本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3次推荐就业;
2、在职业技能培训中,个人先预付70%的费用,经考核合格,可免学费总额的60%;考核不合格,可免学费总额的30%;如是就业困难人员,可全免培训费用;
3、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3个月可获得1000元的经济扶持金;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十二、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享受的再就业优政策:
在职能技能培训中,个人先预付70%费用,经考核合格,可免学费总额的60%;经考核不合格,可免学费总额的30%;如属低保对象,可全免费用。
十三、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申领补贴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㈡《城乡就业优惠证》;
㈢身份证复印件;
㈣《职业技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1、每季10号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请拨表》并附《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份,于15号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核拨经费。
十四、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程序:
1、职业介绍机构填写《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申领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⑵身份证复印件;
⑶职业介绍许可证;
⑷新就业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⑸《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
1、每季10号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申请表》一式两份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社保基金管理局填报《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领表》并附《申请表》一份,于当月15号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审批并下拨经费。
十五、职业介绍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补贴300元/人;
2、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补贴350元/人;
3、成功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补贴40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