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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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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能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导监督养老服务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等政策、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实施审批发放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婚姻登记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拟订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开展殡葬执法。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镇(街)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镇(街)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工作。

  (十)负责管理、使用、发放民政事业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拟订和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以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主体。

  (十四)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山市行政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