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9-28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执法部门

  为落实《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行动方案》及《中山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通过行政指导性案例为行政执法办案提供参考,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我办制定了《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有问题,请径向我反映。


中共中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和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案例交流,复制推广规范行政执法经验做法,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行动方案》(粤法治办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取、报送、审查、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指导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指导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普遍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称“镇街”)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及《中山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汇编》编纂工作;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例的选取、初审、编纂、报送等工作;镇街司法所负责本镇街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及编纂工作;镇街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案例的选取、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例选取、初审、编纂和报送等工作纳入法治中山建设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在本单位或者业务指导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经办结(即已向相对人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下同)且无复议诉讼争议或者经复议诉讼得到支持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取。

  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可以选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选取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行政执法实务精品案例:发生率较高、数量较大的; 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属于新业态、新领域的;涉及较大幅度行政执法裁量权运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二)行政执法法律适用案例:围绕贯彻实施《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制度的;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案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的;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解决运动式和“一刀切”执法难题、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落实便民执法措施的;

  (四)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案例: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引起社会舆情的;

  (五)行政执法重点热点案例:社会广泛关注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

  (六)行政执法监督案例: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

  (七)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于每年3月1日、10月1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分类,选取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制作指导案例。

  镇街行政执法机构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本年度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分类,选取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制作指导案例,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格式报送镇街司法所。

   第九条  镇街司法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审查,案件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审查结论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条  市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依据,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分别将完成编纂的行政执法案例报送至市司法局;每次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数量一般不少于三件;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不足30宗的,可按已办结案件数的10%报送。

   第十二条  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符合行政裁量基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

  (二)正文。包括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执法依据和案件解析,案件解析主要有案件分析、法律适用、案件指导等内容;

  (三)尾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镇街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本行政区域名称首字加“行执案编”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如:东区行执案编〔2021〕1号);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首字加“行执案编”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如:市场监管行执案编〔2021〕1号)。

  (二)同一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连续编号。

   第十五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市司法局、镇街司法所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分别负责发布。可以单独、不定期发布;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形式集中发布。

   第十七条  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但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主体应当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