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下称《办法》)经市政府十六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2月8日公布,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公众意见征求情况。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11日-8月11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条。
(二)2022年5月17日、20日,市司法局组织与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相关行业协会、律师界代表开展研讨,共征集意见41条。
(三)2022年8月12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办法》草案评估会,专家提出意见84条。
(四)2022年8月23日,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协社法委召开《办法》草案立法协商会,共收集政协委员等意见47条。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公众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主体服务特定群体、对象对应问题。
归纳意见:明确区分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对应的特定性问题。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不进行“一刀切”规定,如法律援助、普法等对象主体有共性也有特殊性。
2. 部门职责表述问题。
归纳意见:基于中山市镇两级实际,部门职责表述前不要加“市”。
处理意见:不采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职能部门,镇街对应的是镇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不能称之为部门。
(二)律师、行业协会收集意见41条,采纳39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建议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增加公共法律服务聚集区等方面的内容。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市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和规则衔接机制,在中心城区、翠亨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集中提供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法律服务,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应当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方向,推动线下聚合与线上融合相统一,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加强涉外法务建设,深化与港澳法务交流合作,提升区域法治竞争力和影响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优惠便利,引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教育培训机构、法律科技企业等,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发展。
2.关于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增加鼓励研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内容问题。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运用新兴媒体,拓宽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面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推介等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实践项目,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发、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打造特色法律服务品牌。
3.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归纳意见:存在表述、重复、立法技术不规范等问题。
处理意见:全部采纳。
(三)评估会收集到意见84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分类的问题。
归纳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有必要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哪些是无偿提供的,哪些不是无偿的,应当给予明确。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商事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
2.关于增加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协作发展的问题。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间司法制度衔接和互相协助规则。《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本市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机制,鼓励本市律师事务所引进涉外律师人才,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律师协会推动在本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香港和澳门律师参照内地律师的险种和标准在内地购买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港澳律师法律服务专业,促进湾区涉外法律服务提升。
3.关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确定问题。
归纳意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当在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中选定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方。
处理意见:不采纳。存在违反市场公平性的情形。
4.其他对《办法》概念定义、语言表述、操作技术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见均已采纳。
(四)立法协商会收集政协委员等意见47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问题
归纳意见: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面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推介等服务。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与行业协会商会、行政执法单位等合作,设立导办代办公共法律服务共建平台,整合社会资源,拓宽公共法律服务渠道,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
2.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增加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举报和投诉。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对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市司法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公共法律服务接待日、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和公示等工作制度。
4.关于普法宣传的问题。
归纳意见:建议增加相应指标,对相关单位进行法制宣传的次数作一定规定,并对普法模式要进行改变的问题。
处理意见:部分采纳,针对宣传次数,按照我市普法宣传要求开展工作即可,次数不宜做统一规定。对于普法模式的创新是采纳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场、公园、车站、公共图书馆、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告栏、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设施,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宣传橱窗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场所和设施。
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可以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博物馆、法治展览馆、法治体验馆等法治宣传教育场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5.其他对《办法》概念定义、语言表述、操作技术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