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过程
(一)市水务局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收集到4条意见。
(二)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发至市政府各部门、镇街、立法基层联系点,同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集到4条意见。
(三)市司法局组织《办法(草案)》专家评估会,专家对草案提出25条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公众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河长制湖长制问题。
归纳意见:河长制湖长制内涵大,作为河道管理的内容应当考虑合理性。
处理意见:采纳。《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对河长制湖长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了河长制湖长制在河道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
2.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问题。
归纳意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需要具体确定,以便执行。
处理意见:不采纳。由于管理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不需要以立法形式固化。但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要调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审查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公布。
3.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归纳意见:存在文字表述、重复以及立法技术不规范等问题。
处理意见:全部采纳。
(二)评估会收集到意见25条,主要意见归纳及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市镇两级政府职责分工问题。
归纳意见:应当明确市、镇两级人民政府河道管理职责,避免交叉管理或出现管理空白领域。
2.关于河道岸线分区管理的问题。
归纳意见: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建议进一步强调既要分区管理,也要符合流域管理。
3.关于增加控制水体污染源排放的相关内容问题。
处理意见:不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控制水体污染源排放均有规定,且我市计划开展排水管理专项立法,因此,《办法》对向水体排污的内容未做专门的规定。
4.对《办法》概念定义、语言表述、操作技术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见均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