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监督员匡光文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辞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免除匡光文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资格,中山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聘任证书、中山市人民监督员证收回并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中山市司法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