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1-14 分享:

  中府办函〔2021〕123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中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72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办函〔2020〕337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 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 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对银行、医疗机构、教 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 料,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 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 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 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 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 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 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 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 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72 号文的要求确定。

  三、工作任务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执行、公布事项清单。我市现行有效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设定证明事项,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已全面清理取消,现落实并执行的为省 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粤办函〔2020〕337 号文要求确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上 级和省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证明事项清单,执行省有关部门对实 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具体部署。市有关部门可按照上级要求,向 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流程、指南、文 书等,方便群众办事,并及时将清单抄送市司法局。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 按照省直各部门具体部署以及统一的指南和文本样式等,在证明 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前及时对线上、线下的办事指南、格式文书 等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内容完整、形式规范、通俗易懂,并在政 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或场所公 开,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

  (四)加强信息核查。对省有关单位暂未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确定核查办法并交由下一级行政机关自行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 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要将承诺 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 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 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 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应当作为书面告知的内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待申请人确认同意后再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 要综合运用多方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 实施在线核查。各有关单位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需要建立数据互联、端口对接的地区、部门和层级,需要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证明事项信息已经共享、能够直接在线核查的,可以建立“线 上核查办理,线下复核备份”的工作机制,确保线上数据资源和 线下历史档案相一致。证明事项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数据不完整,无法直接在线核查的,可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 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 请求协助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对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 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要梳理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化标准化,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降低承诺风险。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解决工作 机制,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要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市 有关规定,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不畅问题反馈给市政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及 时汇总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并纳 入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一体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 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 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 一次办成”,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将对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 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 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市司法局要加 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 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 顺利推进。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 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对确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图解: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