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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活“协调棋”织密“监督网”,中山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新格局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8-08 分享:

  自被司法部确定为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以来,中山市司法局不断织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覆盖网,从监督协调职责厘清、行政执法程序简化、强化执法培训教育、增强执法指导实效等出发,深入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新格局,为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护航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组织统筹力度

  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

  加强统筹部署,科学组织实施。我市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迅速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领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并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切实推动试点工作任务落实。

  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边界。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梳理监督行政执法主体适格、监督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考核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4方面共13项市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职责,并细化每一项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边界,确保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试点

  围绕提升执法效能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目标,遵循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规范执法、执法为民、执法创新,探索适合镇街高效执法简易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结合镇街执法,提升办事效能。围绕提高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效率的任务,积极在城市管理和卫生健康领域率先开展简易程序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选取石岐街道办事处、小榄镇、三乡镇等10个镇街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实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高效化、规范化、便民化。

  建立制度规范,保障公正文明。探索开展简易程序行政执法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中山市行政执法简易程序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山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指引》和《简易程序行政执法事项及自由裁量权标准清单》等配套文件,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办案流程、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事项名称、是否属于“首违免罚”情形等内容进行界定。

  结合平台优势,实现信息智能执法。结合行政执法“两平台”的个性化改造,着力优化城市管理和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系统进行固化,即当出现某一系统设定的违法情形时,将自动匹配处罚的自由裁量档次,当需要适用其他裁量档次时,则必须要说明原因才可选择其他裁量档次。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探索建立执法培训学时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培训规定》,着力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培训学时机制。

  对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各镇街及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方面的职责分工,并规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少于每年每人60学时。进一步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需对镇街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加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镇街的指导力度,确保事权下放接得好。

  对培训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行政执法培训内容细化为6大专题,涵盖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综合法律知识专题、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专题、行政执法监督专题、行政执法风险防范专题、行政执法信息化专题等。

  对培训方式进行优化。《规定》要求各培训实施单位应当整合培训力量,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拓宽培训渠道,支持培训实施单位采取集中办班、分批轮训、网络教学、学院培训、“场景+授课”、案件评析讨论学习会等多种培训形式,提升培训质量。

  促进裁量权规范化

  构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机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行政执法的指导示范引领作用,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执法严明,出台《中山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执法案例指导形成制度化。《办法》对案例的负责主体、具体落实单位等进行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落实。可纳入执法案例的范围涵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另外还明确行政执法案例应包括案例名称、编号、发布机关、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执法依据、案件解析等内容,统一行政执法案例格式。

  注重增强执法案例指导实效。《办法》明确强调行政执法案例选取、初审、编纂和报送等工作纳入法治中山建设考核内容,实行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落实。《办法》还要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主体应当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例动态调整,提高行政执法案例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