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近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引》(中法行办〔2024〕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该指引共有六条,从六方面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提出要求。
明确法律论证主体责任
明确各部门各镇街要进一步落实法律论证主体责任,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将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明确对属于各部门各镇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本单位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各部门各镇街提交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请示件,应当事先经过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附上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各部门各镇街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
明确各部门各镇街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处理决定之前,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之前,以及研究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有关决策事项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明确各部门各镇街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政府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以各部门各镇街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平台开展工作,要选优配强内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分领域打造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施加干预,不得对其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重视并正确对待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特别是对于政府法律顾问提示法律风险的法律意见,应当充分论证法律依据、评估法律风险。
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配套工作机制
明确建立收文初步审核工作机制、记录和提醒机制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报告机制,健全对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