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秩序,帮助我镇红木家具行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专项工作(下称“专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村(居)委会参与专项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镇政府在镇财政预算中安排,由镇财政分局和镇消防、环保、安监、人社、工商、城管、公安、经信等部门统筹管理,用于促进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消防、环保、安监、人社、工商、城管、公安、经信等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需求,报财政分局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总预算;
(二)按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进行处罚,定期与财政分局核对罚没收入分成情况,计算各村(居)应奖补金额交财政分局汇总;
(三)根据各村(居)委会属地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的税收增量,计算各村(居)应奖补金额;
(四)监督检查各村(居)委会专项资金管理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汇总各执法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镇政府预算给予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终编制专项资金决算;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进行巡查,重点测量计算经营面积、核查用工人数、电费等数据,填写红木家具企业信息采集表,交镇红木家具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经信局),以此作为估算经营户产值(销售额)依据;
(二)配合税务部门加强镇街内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的税务管理;
(三)排查经营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消防隐患、违法排污、破坏环境、涉税违法等,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采取合理的方式固定证据,向相关部门汇报,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执法;
(四)确保项目奖补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五)对项目资金设置专账管理、专账核算;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七)接受镇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三、补助对象、范围、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进行监督,固定证据,并协调镇执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的村(居)委会。
第八条 使用范围:
村(居)委会在专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加班补贴(两委干部不得领取)。
(二)村(居)委会在专项工作中发生的工作经费,例如宣传费、误餐费、材料费等;
(三)奖励在专项工作中举报、处置中有功的工作人员(两委干部除不得领取)和群众;
(四)村(居)委会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于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经费。
第九条 补助方式:采用镇财政奖补方式。
第十条 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各村(居)委会巡查发现红木家具生产(销售)经营户存在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登记并保留相关证据,各执法部门对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法立案查处的,参照执法部门对该案罚没分成总收入的80%的标准对相关村(居)委会给予资金补助;
(二)村(居)参与执法并达至特定用地(厂房)的经营者依法报产值以及纳税,该用地(厂房)比增税收中镇留成部分,一半分给该村(居)。村(居)主动招商引资的经营者,依法报产值及纳税,其税收分成按前述办理。
四、案件处理及资金审批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的举报后,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依法查处,情况特殊的,由镇红木家具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经信局)组织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对罚没收入进行逐笔核对是否已缴国库,把其中属于村(居)委会举报的案件及罚没收入情况分类整理,参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各村(居)委会应得补助金额,填制沙溪镇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奖补资金分配申报表(见附件1),经镇业务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财政分局汇总。镇财政分局对各执法部门提交的奖补资金分配申报表进行审查并汇总,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把奖补资金分别拨到有关村(居)委会。
第十三条 红木家具行业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经信局)从税务部门取得全镇红木家具经营户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的当年及上年的总入库税收数据,按照属地原则计算各村(居)税收增量,参照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各村(居)委会应得补助金额,填制沙溪镇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经镇业务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财政分局,镇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表进行审查,形成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把奖补资金分别拨到有关村(居)委会。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收到奖补资金后,在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村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资金财务公开公示工作。
五、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分局联合各执法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需要提请镇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镇纪委、监察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3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沙溪镇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奖补资金分配申报表
2、沙溪镇红木家具行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表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