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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 中沙府〔2019〕3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23 分享:

链接:《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美丽乡村创建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关于印发中山市乡村振兴战略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财〔2018〕19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切实按照“规范公平、鼓励先进、扶持后进、引导投入”的原则,发挥财政奖补平台“粘合剂”和“催化剂”的作用,加大对村庄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生态环境,美化亮化村容村貌,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风貌,强化主导产业培育,提升村居建设水平和村级管理服务水平,帮扶困难村发展,实现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历史文化传承、社会管理高效的目标,逐步建成一批美丽宜居村庄。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是指镇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补助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乡村振兴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奖补范围及资金申报

(一)奖补先决条件:受奖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完成镇中心工作,包括开展三个层面执法、无证无照综合整治、新“门前三包”、查处违法用地、工业垃圾分类管理、“5+100”房屋租赁管理等。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位,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项目类型及补助标准。申报范围包括本年度内由村、组集体主导的、已竣工建成的单体项目,申报类别如下:

1、环境卫生项目类:对特困难小组、困难村组、较困难村组和其他村组,镇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80%、50%、40%、30%,单项封顶额5万元。具体包括:垃圾中转站、农村路边、河边、池边“三边”整治、卫生死角整治、垃圾箱配置及更新、垃圾收集车购置、无害化冲水式公厕、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2、基建配套项目类:对特困难小组,镇财政补贴比例为80%,单项封顶额60万元;对困难村组,镇财政补贴比例为50%,单项封顶额40万元;对较困难村组,镇财政补贴比例为40%,单项封顶额30万元;对其他村组,镇财政补贴比例为30%,单项封顶额20万元。具体包括:老区街道建设改造、村庄绿化工程、自来水管网更新、排污管道铺设改造、康体公园等。

3、扶贫项目类:

对因受历史原因导致资源条件限制、经自身努力后仍然无法保障正常运作的困难村组,经驻村组和相关部门核实,由镇财政按照保障其正常运作(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分配)为限适当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包括:扶持村组解决医保经费不足的费用,扶持村组解决正常运作必需的经费等。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计划审批制度,依据“统一项目立项、统一推进实施、统一检查验收”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申报立项。资金申报以村为单位,须于每年7月底前填报《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项目的立项原因、真实性、可行性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建设类的须提交项目预(概)算、设计图、现状和建设效果图片的证明材料,扶贫类的须提交去年末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先经驻村工作组初审并加具意见,再交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农业和农村工作局汇总上报镇政府审批立项。

2、项目实施。各有关村组是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列入镇乡村振兴项目年度计划的,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把控重要时间节点,提高项目绩效,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目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报镇政府重新审批。

3、项目验收和确定。项目竣工或完成后,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及时联合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结果及报送的材料,符合补助政策的,由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在当年资金控制规模内制订补助方案,报请镇政府审批后,确定为补贴对象。

4、报送材料。项目验收或完成后,实施单位如实填写《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奖补申请表》(详见附件2),属建设类的,还需提交项目工程预算、招投标文件(如有)、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民主表决等相关材料;属购置类的,需提交购置合同、报价表、发票、银行支付凭证、验收报告、民主表决、招投标资料(如有)等相关材料;属医保补贴类的,需提交银行支付凭证、电子缴税凭证、民主表决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报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审核,项目实施单位须对所有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5、公示和资金拨付。补助方案在沙溪镇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情况,经认真查证核实,镇政府作出是否予以资金支持的处理结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财政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下拨至相关村组。

(四)申报要求。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避免重复补助、多头补助、超造价补助现象,已列入市镇统筹的市政、水利等工程以及属各级财政资金奖补范围的(文件要求需镇级配套资金的除外),不再参与本办法的奖补。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且项目未享受过任何财政补贴,不得虚报、套取、多头申领专项资金。

第五条  监督与检查

(一)建立检查评估制度。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不定期对奖补项目开展检查回访,重点检查项目的实施成效。对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群众负面意见较大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资金补助申报资格。

(二)建立资金监管制度。新农村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规定的乡村振兴建设专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奖补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申报单位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等情节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纠正并追回已补资金,同时限制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奖补资格。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关于印发<沙溪镇新型农村示范点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沙溪镇推动新型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中沙府〔201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计划表

      2、沙溪镇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奖补申请表

3、沙溪镇后进村名单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