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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外规〔2021〕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外事局 发布日期:2021-10-0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外事局

  2021年10月9日



  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管理,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外交部和省外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四条 旅行卡申办工作实行由申请人所属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企业注册地镇街、市外事局、省外办、外交部领事司逐级审核,其他经济体审核审批制度。审批通过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制作并颁发旅行卡。

  第五条 旅行卡实行准入退出备案机制。对申办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的备案制度,三年备案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可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

  第二章 旅行卡申请资格、申办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

  (一)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注册地在中山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台港澳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中方(大陆)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商务人员及技术骨干。

  (二)持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三)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四)本人及所属企业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申办企业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申办企业应符合以下资质量化标准:

  (一)关于申办企业与经济体业务往来凭证要求

  1.对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可将进出口报关单作为与APEC经济体往来凭证,上年度进出口额度应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对其他如金融、网络科技类等因行业特点难以提供进出口凭证的企业,可将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经济体商务类签证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二)关于纳税的相关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规定,公司上年度纳税情况应为“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A、B和M级;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关于企业规模。申办企业员工人数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0人。

  第八条 申办程序

  申办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申办工作,并将申请人材料(含资质量化标准)经注册所在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初审后,送市外事局办理。市外事局按照规定将审核合格后的申请材料报省外办、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审批并推送至各经济体办理签证。签证通过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制卡按原途径发回申办企业。

  第九条 申办材料

  (一)企业备案材料

  1.《APEC商务旅行卡企业建档备案表》

  2.申办企业营业执照

  3.《承诺书》(内附《         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内部管理制度》)

  4.企业近年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材料

  5.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二)办卡材料

  1.《中山市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报告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个人简介》

  4.《授权委托书》

  5.《中山市出国人员资料表》

  6.申请人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年)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常驻海外人员提供驻在国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8.申请人照片

  9.申请人参保证明

  (三)办卡费用

  费用由省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依据中央、省有关文件收费规定收取,市外事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一条 换发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破损。

  (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有效期届满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复印件)。

  (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四)外交部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补发旅行卡

  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提交注销申请函,经属地镇街复核加具意见后逐级上报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

  第十三条 注销旅行卡

  遇下列情况,由企业提交注销申请函,经属地镇街复核加具意见后向市外事局申请注销,再由市外事局报请省外办,由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注销、迁离本市。

  (二)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四)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

  (五)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规定。

  (六)外交部领事司、省外办、市外事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三章 旅行卡保管与使用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在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及签订《承诺书》,并报市外事局备案后,由企业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归还登记手续,做到专人专册。

  第十五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外事局将提请省外办报外交部领事司依法处理,外交部领事司有权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四章 旅行卡管理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原则,企业承担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主体责任。企业要根据本细则制定企业旅行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专人专办,对企业所有旅行卡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镇街、市外事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认真做好旅行卡初审工作,确保企业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要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持卡企业用卡、管卡情况的监管,切实履行对属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外事局将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APEC商务旅行卡情况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各镇街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检查。如发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中止或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外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及省外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12年印发的《中山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中山市非公有制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