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山市西区霍加阿卜拉餐饮店
经营场所:中山市西区翠景道(南)17号剑桥郡花园5区8幢77卡
经营者:艾合麦提•霍加阿卜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WGCN2E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西区霍加阿卜拉餐饮店(以下简称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项目于2020年6月投入生产使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你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0年08月29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店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你店于2020年9月4日向我局表达了听证申请的意愿,但因你店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故我局视为你店已放弃听证要求,对于你店9月4日提出的听证申请未予接受。你店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西)环罚告字[2020]013号)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经审查,你店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店立即关闭。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西)环罚字[2020]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西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西区街道沙朗安合路敬业街20号 403室
联系人:廖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325831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