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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西区(执)罚字[2022]039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31 分享:

  名称:中山市青年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X12R690

  法定代表人:李春强

  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裕福北路1号美和馨宛1号楼旁边2卡

  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中山市青年社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项取得《营业执照》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市场主体应当以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当事人租用位于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御福北路1号美和馨宛1号楼旁的空地,于2022年9月5日,提交杜撰的国定场所地址“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裕福北路1号美和馨宛1号楼旁边2卡”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并于2022年9月6日取得登记许可。其行为于2022年11月15日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分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西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中市监西区案移字(2022)31023号)及附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详见非税单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