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江铁路项目(西区段)建设需要,拟对纳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及其地上附着物等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 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 号,以下简称“中府〔2019〕107 号文”)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等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
(一)征收补偿范围具体详见深江铁路中山段(西区街道)项目用地红线(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见附图)。
二、征收补偿对象
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征收补偿对象。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1.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土地,不作补偿。
2.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可采用货币补偿,属地政府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土地评估报告需按程序实行电子化备案。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中府﹝2019﹞107 号文的标准并结合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三)拟收回储备用地的,按 40 万元/亩进行补偿;经核算成本高于 40 万元/亩的,按土地储备实际成本进行补偿。
四、其他事项
(一)如遇特殊情况或中府〔2019〕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征收双方未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附件:
1、深江铁路(中山段)西区街道用地红线范围图
2、深江铁路(中山段)西区街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状调查汇总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