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区丰山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中山市西区丰山学校 。
第三条 学校住所是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30号之一 。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佰叁拾玖点陆叁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山市西区街道教体文旅局 。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九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
第十条 学校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小学学历教育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学校党组织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组织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学校各项工作,推动学校的发展和进步。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支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设立学校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名,支委若干名。
(二)学校党支部是学校中的党的领导核心,负责统揽全校党建工作,领导和协调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中的贯彻落实。
(三)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党的工作,包括党员教育管理、组织生活、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五)党员领导干部: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党员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加强党员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党员的带头作用,推动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确保教学质量和学校的稳步发展。
(七)党务经费保障:学校保证党务经费的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确保党的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办事处对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利,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和质量提高。
(一)学校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区办事处核准;
(二)学校的党组与行政班子由办事处组建;
(三)办事处提名或任免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学校党组及学校工作报告;
(五)办事处监督学校运行;
(六)办事处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办事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办事处的义务
(一)办事处对学校进行财政投入,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运转。
(二)办事处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教学、生活、文体等设施,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办事处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包括招聘和选拔优秀的教师、提供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支持。
(四)办事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学生权益保障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支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校党支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支委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支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支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党支委会议和校务会议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负责教职工及学生的管理、考核;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办事处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学校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办事处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学校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办事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书记与校长一肩挑,为学校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校级领导副职若干名:分别负责(分管)学校业务工作;负责(分管)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负责(分管)学校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校级领导由中共中山市西区街道工作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三个内部组织机构,职责如下:
(一)教导处:教导处主要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和学习管理,包括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和学籍变动的记录与管理。
2.协助学生制定学业发展规划,提供学习咨询和指导服务。
3.监督学生学习进展,提供学习支持和辅导。
4.组织学生评价和考试管理,确保学生成绩考评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德育处:德育处主要负责学生的德育管理和思想道德教育,包括以下职责:
1.制定学校德育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德育目标和任务。
2.开展德育课程和活动,培养学生的良好思想道德素养和价值观。
3.执行学生纪律管理制度,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辅导。
4.加强家校合作,与家长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德育成长。
(三)总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包括以下职责:
1.完成学校行政事务,协助校长和其他部门处理学校的日常工作。
2.管理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教学、工作场所的维护和利用。
3.负责学校饭堂的管理。
4.负责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校园安全和卫生。
5.管理学校的资产设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本校学生享有公平接受学习教育,申请助学金或助学货款等权利。学生应履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习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和职工管理:
(一)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二)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四)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六)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七)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八)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九)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二)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四)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五)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德育管理
1.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宗旨,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2.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4.学校坚持开展是师德师风教育,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二)教学管理
1.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3.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4.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上级部门及有关的法规执行。如因工作安排确需,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以上由学校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
5.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6.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三)安全保障
1.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2.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3.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4.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5.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由办事处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按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按办事处要求实施。
第三十三条 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学校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市教育和体育局和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办事处审查同意,向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办事处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办事处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19日经学校全体教师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支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