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浩克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EFR2N91
法定代表人:梁兵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16号之一富业广场(二期)111卡、112卡、113卡、114卡
本单位于2024年9月4日对中山市浩克电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组装电脑从事经营活动案立案调查。经查明,微型计算机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当事人自2021年12月起,购进上述68台电脑主机,在酒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供酒店住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日常休闲娱乐,均未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于2024年8月22日被本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中市监西区案移字(2024)31020号)及附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申辩意见:一、国家规定其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二、电脑属于酒店配套,没有单独收费,且供应商向其没有提供认证文件,因此当事人也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手续。三、当事人已经倒闭退场,希望免于处罚。经复核,本单位认为: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明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二、当事人系以“电竞”名义从事经营,该批电脑可视为经营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依法需要办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本单位在处罚裁量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最低标准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属于从轻档次。本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