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西区李先生信息技术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BR1N4X57
经营者姓名:李清孟
居民身份证:41022519**********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三组35号首层02卡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对中山市西区李先生信息技术服务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立案调查。
一、经查明:你单位雇请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孔凡东、郑佰亮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三组35号首层02卡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特种作业(电焊),其行为于 2024年9月26日被西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查获。你单位已于2024年10月8日按要求完成整改。
另查明,你单位在其位于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三组35号首层02卡生产经营场所内未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2505)12瓶(重量为108kg)、二氧化碳[液化的](642)2瓶(重量为44kg),共计152kg存放于专用仓库内。其行为于 2024年9月26日被西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查获,你单位已于2024年9月30日将上述氩[压缩的或液化的](2505)12瓶、二氧化碳[液化的](642)2瓶退回中山市优气能源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10月8日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中西应急函(2024)6号)及其附件、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西区(应急)责改[2024]14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对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14实施标准“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人数在1至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对于你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序号110实施标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在2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