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西区(执)罚告字[2021]0428号
中山市康盈贸易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1年09月16日对中山市康盈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你公司应当缴纳2018年度27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21年8月31日尚未依法完成上述金额的缴纳责任。
以上事实有1.中山市财政局文件中财综[2021]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所属期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通知》,证明你公司尚未依法完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金额的事实。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3.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构成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履行缴纳2018年度270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并于缴纳完后3 日内将缴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予以警告。
由于本单位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马少彬(T229485)、高润强(T229497)
联系电话:88557293
单位地址:中山市西区安合路敬业街20号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302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