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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2-25 分享:

  粤中西区(执)罚字[2021]0418号

  当事人:中山市徐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克娟

  住所:中山市西区翠虹路11号御水湾花园3幢1603房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1407292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名单(所属期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通 知》,中山市徐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2017年度1500.75元、2018年度416.15元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涉嫌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单位于2021年9月17日决定立案查处。

  经查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应当缴纳2017年度1500.75元、2018年度416.1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21年9月3日尚未依法完成上述年度金额的缴纳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中山市财政局文件中财综[2021]2号《中山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名单(所属期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通 知》,证明当事人尚未依法完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度金额及财政部门已通知缴款的事实。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3.在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单位在中山市西区街道门户网站以公告的方式于2022年1月 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西区(执)罚告字〔2021〕041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构成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履行缴纳 2017年度1500.75元、2018年度416.15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并于缴纳完后3 日内将缴纳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予以警告。

  由于本单位无法直接向当事人送达本决定书,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