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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3-07 分享:

粤中西区(执)罚字[2021]0531 号

  名称:中山市西区单芳勤服装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2A2MK1M

  经营者姓名:单芳勤

  居民身份证:4128281967********

  地址:中山市西区柏丽路 17 号(一层之一)

  本机关(单位)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对你(单位) 中山市 西区单芳勤服装加工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 调查, 你(单位) 中山市西区单芳勤服装加工部于 2021 年 12 月 03 日, 在中山市西区柏丽路 17 号(一层之一) 中山市西区 单芳勤服装加工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 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检查 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 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 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向你(单位) 送达了 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

  根据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 度 和 相 关 证 据 , 按 照 《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2018 年)》,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的规定, 现责令你 (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的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你(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广东非税收入管理一体化平台 (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 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 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