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西区(执)听告字[2022]0150号
名称:香港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中山代表处
登记证号:91442000MA54HJ581H
首席代表姓名:卢国英
驻在场所:中山市西区沙朗昌观路16号四楼405
本单位于2022年04月12日对香港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中山代表处涉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香港乐家充气制品有限公司中山代表处未在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报告》,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采取现场、邮寄和公告等三种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你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西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中市监西区案移字(2022)31009号)及附件、你单位的登记档案、年报纪录机读档案、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公告的相关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登记证(登记证号:91442000MA54HJ581H)。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西区安合路敬业街20号中山市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302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高润强(T514384)、马少彬(T514443)
联系电话:88557293
单位地址:中山市西区安合路敬业街20号中山市西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302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