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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17〕8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7-10-16 分享:

各有关部门:

  现将《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7年10月11日

  

西区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扶持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我区工业企业节水能力和用水效率,减少废污水排放,力促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用于区内节水型工业企业建设补贴资金总金额为50万元。

  一、扶持范围

  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投资设厂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

  企业自行建设为中山市节水型企业(通过市水务局和市经信局及市节水办共同验收合格为准),给予企业建设资金补贴扶持,先申请先安排。

  二、扶持标准和条件

  (一)扶持条件。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投资设厂并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通过自身加强节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提高中水回用和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并按照《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标准》,经市水务局、市经信局和市节水办联合验收合格并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

  (二)扶持资金计算标准。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由非工程措施投资和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两部分组成。

  1.非工程措施投资(即聘请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平衡测试、节水效果评价及协助申报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其投资金额最高按5万元或合同价低于5万元的,按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5万元部分不计入;

  2.节水改造工程措施投资,其投资金额最高按中介预算价下浮10%或按低于中介预算价下浮10%的实际合同价计算,超出部分及与节水改造措施无关的其它改造项目投资不计入。

  3.按节水型企业建设总投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并且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4.对我区积极建设节水型企业并取得“中山市节水型企业牌匾”的工业企业,在计划用水和水权交易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优先享有国家、省、市和区各级政府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

  通过节水型工业企业验收合格,先向水利所申请,经水利所和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区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发放补贴资金。

  四、资料提交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节水型企业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水资源利用总体情况、企业自评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中山市节水型企业建设的通知》(中水〔2016〕44号)要求填写);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按工商部门核准的最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由市水务局和市经信局及市节水办联合发文《关于公布中山市第(X)批节水型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四)技术咨询和节水改造工程施工等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具有中介造价咨询资质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中介预算书》原件。

  (六)如硬件设备本身已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不需开展节水改造工程的企业不用提交以上第4、5条款中要求的节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和中介预算书等资料。

  五、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利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