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和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推动西区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增强西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将修订后的《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西办规字〔2017〕6号)和《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中《西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实施细则》、《西区企业参展补贴实施细则》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1月29日
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对外贸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西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市前列,拟设立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对外贸易),用于支持企业参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区财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促进企业对外贸易的资金数额为不高于3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参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西区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西区的生产型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发生的展位等费用给予补贴。
(二)境内参展支持标准
1.按企业参加境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展位费超过30万元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每个展位5万元,展位费3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每个展位3万元。
2.对展位特装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30%补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0万元。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境内参展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境外参展支持标准
1.按企业参加境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其中展位费超过30万元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0万元,展位费30万元以下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每个展位5万元。
2.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境外参展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
(一)支持对象
1.在西区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向中国境内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及资信调查费。
(二)支持标准
1.保费资助: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投保企业(简称“一般企业”,以市商务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分配公示名单为准),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支付外汇的,分别按照当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给予30%的资助。
2.资信调查费资助:对向信保公司申请进行资信调查的企业,对企业实际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用给予50%的补贴(已获得省、市专项资金100%资助的,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3.申请信用保险资金的出口企业享受资助金额全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每家出口企业所获的省、市、区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保费支出。
第六条 进口创新平台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西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进口商品的展示交易、国际采购、物流配送、贸易服务、培训教育为主要功能,以及依托进口商品集聚地建设的“国际采购—进口—销售”一体化现代交易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进口创新平台”)。进口创新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支持期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
(2)为5家或以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①物流配送及仓储功能。用于自建或引进第三方物流机构,建立功能完备的仓储物流设施和配送体系,进一步提升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仓储、运输、配送、包装及相关服务水平等;
②贸易服务功能。用于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品牌业务的推广与宣传,提供信息、顾问咨询等;
③电子商务功能。用于维护、更新或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能实时发布最新供求资讯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完善进口产品的线上发布、资讯管理、贸易服务、展示最新的产品动态等经营活动;
④展示交易功能。用于优化及扩大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展示展览、专业洽谈、交易方式等功能;
⑤商品检测功能。与相关检测中心合作或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有效保证商品质量;
⑥培训教育功能。支持平台对有关进口事项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我市进口项目相关领域的人才服务水平和人才储备,促进我市进口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标准
对申请扶持的进口创新平台企业(以市商务局进口创新平台资金分配公示名单为准),按照该企业所获得的市级下拨资金不高于50%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区经信局依照《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及本实施细则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准确齐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区经信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现场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核定资助额后,在相关媒体和西区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经信局提出复核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西区财政相关审批制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资金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年内取消区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区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西办规字〔2017〕6号)和《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中《西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助实施细则》、《西区企业参展补贴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