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西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西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将《西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1月29日
西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设立鼓励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核拨300万元作为鼓励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以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文件为依据执行。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四条 扶持方向
(一)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设立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度设备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入含税金额补助,第一年补助设备购置额,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最高5%。第二年按企业应税销售收入的增长率给予相应补助,增长率5-10%,补助设备购置额的5%;增长率10%以上,补助设备购置额的7%。单个企业2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建设。对纳入市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改造试点,并经综合验收合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二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长率达10%以上的,按技改项目设备购置额,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最高10%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项目融资贷款。设立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含增资扩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当年银行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上,在项目建设期间以及项目完工的第一年按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含税)贷款利息额50%给予贴息,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四)鼓励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技术。设立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度进口设备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奖励外,按进口设备含税金额给予最高3%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鼓励企业组建技术中心。企业首次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的不同等级技术中心不可累计奖励。
第三章 申请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申请单位为在中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三)项目取得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并已列入中山市技术改造项目库,项目建设地点为在中山市西区行政区域内。
(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须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投产,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西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或核准);
(四)项目投资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责任承诺书;
(七)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八)企业对地方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拟定资助计划提交区党工委会议讨论。
第八条 审核通过,按规定在西区办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及以上鼓励条款,或西区其他奖励政策有相同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已申报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低于区级补助标准的,区级予以补足差额。
第十条 申报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税务等方面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奖励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