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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19〕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9 分享: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现将修订后的《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1月29日


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工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西区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信局是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区财政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助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及研发经费投入,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杠杆引导、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申请条件:

  1.在西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2.同比上一年度研发费有一定比例增长。

  3.企业研发费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

  1.研发费用当年达到1亿元或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2.研发费用当年达到5000万元或以上,不足1亿元的,且同比增长20%、10%、5%,分别给予80、60、40万元补助;

  3.研发费用当年达到2000万元或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且同比增长20%、10%、5%,分别给予40、30、20万元补助;

  4.研发费用当年达到500万元或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且同比增长30%、20%、10%,分别给予20、10、5万元补助;

  5.研发费用当年达到100万元或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且同比增长50%、30%、10%,分别给予5、3、2万元补助;

  6.企业首次在税务部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研发费用2%扶持,扶持金额不高于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六条  区经信局依照《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及本实施细则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经信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配合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八条  区经信局依照《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后交由第三方评审,核定后提交区党工委会议讨论。

  第九条  审核通过,按规定在西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跟踪监管 

  第十条  获扶持单位或个人应按《西区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7〕5号)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信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度符合本细则的扶持奖励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原《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s.gov.cn/xq/zcgw/zcjd/content/post_1664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