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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19〕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29 分享:

  政策解读:《加快推进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修订说明和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了加强西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促进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现将修订后的《加快推进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1月29日


加快推进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全面加快西区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步伐,推动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助推西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优选培育一批、改制规范一批、辅导备案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区优选储备企业20家,股份制改造1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上市公司3家,实现累计直接融资80亿元。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充实上市后备资源。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一业一策”行动计划,将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主营业务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股改挂牌上市储备库,不断优化后备企业行业分布和产业结构,形成梯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良好格局。

  (二)持续推进市场主体提升。加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推动力度,培育一批“隐形冠军”、“行业单项冠军”优质品牌企业。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新设企业直接注册股份制公司。

  (三)全面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市场对接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香港、纳斯达克、新三板等板块培训辅导工作,加快推进企业赴境内外上市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加快推广非上市公司“公司债”、“绿色债券”、“新三板”定向增发、引进战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工具,着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四)激发企业并购重组活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交流对接活动,加强并购项目推介撮合。通过资源整合、置换、嫁接和重组改造等,加快存量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重点推动实力较强的上市公司实施以引进先进技术、网络渠道、管理理念、领军人才等为主要目的的海内外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开展战略性并购重组,进一步延伸、拓展产业链。大力支持银团并购贷款、并购基金等模式,强化上市公司并购融资保障。

  (五)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水平和投融资活跃度,促进产业和资本协同发展。深化绿色金融中心和基金小镇建设,吸引优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入驻,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六)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建立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在西区执业中介机构的监督,开展中介机构信誉评价工作,根据企业需求推荐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七)强化数据统计分析。完善全区股份制企业名单,按季度统计,每年进行通报。完善上市公司数据统计制度,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统计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等数据,与全区经济运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每半年度通报一次。

  (八)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培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学习活动,切实提高政府各部门业务指导能力和企业高管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上市工作经验,增强企业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  

  三、深入实施政策扶持

  (一)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50万元。

  (四)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五)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西区投资的额度按募投金额的0.2%进行奖励,奖励金200万元封顶。

  (七)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西区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八)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区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九)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区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区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20万元。

  (十)本区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区的,按募投资金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50万元封顶。

  (十一)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西区企业按首次募集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三)生产基地在本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西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四)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战略性并购重组,进一步延伸、拓展产业链,兼并重组并购方对被并购方兼并重组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完成后并购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兼并重组项目(被并购方)为境内区外(西区以外)企业的,申请资助企业必须承诺在并购完成后,将兼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回归入统,兼并重组金额最高可给予2%的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重整项目资助按照并购方企业新增净资产最高可给予0.3%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并成功将募集资金投向西区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补助200万元。

  四、相关事项

  (一)申报程序。本方案扶持对象是经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中山市金融局认定的中山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本区相关企业以及在西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阶段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报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备案,阶段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向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经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二)跟踪监督。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西区促进企业上市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促进西区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加快推进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办事处批准设立,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再融资等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是本区已完成股改或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符合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区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相关企业,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条  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股改、辅导备案、申报上市获受理和成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相关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奖励企业做强做大。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

  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管理

  (一)申请进入资源库

  1.申报对象

  符合《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资源库。

  2.申报程序

  符合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企业向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纳入区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的申请,经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审核后转报区党工委审定后确认为区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

  (二)认定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1.程序

  被评选为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自动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未进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对资源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2.条件

  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一个会计期末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500万元。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另参照有关市场的挂牌或上市条件;

  ②有明确的上市工作计划,包括企业股改、向广东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各个时间节点的计划。

  3.申请材料

  符合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按照市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区党工委审核认定的区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②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或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服务协议。

  4.办理时限

  企业可随时书面提交申请,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区政务网站公布。

  第七条  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金额如下:

  (一)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净资产500万元以上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50万元。

  (四)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五)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六)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西区投资的额度按募投金额的0.2%进行奖励,奖励金200万元封顶。

  (七)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香港主板(H股)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向西区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八)营运总部在本市的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实现间接上市,募集资金的50%以上投资本区的(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以上),参照上述第(六)点标准予以补助。

  (九)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本区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补助10万元,募投资金投资在本区超过3000万元的,补助金额增至20万元。

  (十)本区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区的,按募投资金的0.2%给予奖励,奖励金50万元封顶。

  (十一)完成股改,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并通过所挂牌市场融资成功的西区企业按首次募集总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三)生产基地在本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西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十四)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战略性并购重组,进一步延伸、拓展产业链,兼并重组并购方对被并购方兼并重组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兼并重组完成后并购方企业实现财务报表合并。兼并重组项目(被并购方)为境内区外(西区以外)企业的,申请资助企业必须承诺在并购完成后,将兼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回归入统,兼并重组金额最高可给予2%的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重整项目资助按照并购方企业新增净资产最高可给予0.3%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十五)对新设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并成功将募集资金投向西区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补助200万元。

  第八条  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基本条件企业向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的申请,经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审核后转报区办事处,由区办事处审定后确认为区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后备挂牌企业;

  (二)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报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备案;

  (三)企业在完成阶段工作后,可向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相应补助的申请;

  (四)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根据《西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后交由第三方评审;

  (五)审核通过或经办事处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西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报区办事处审批;

  (七)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收到区办事处批复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上市扶持须在符合补助条件事项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提出。相关补助标准按照事项发生时点所执行补助政策核定。分阶段补助事项,按照第一次申请时的政策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企业已享受企业上市补助,再转新三板挂牌,前期补助额度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额度的,不再安排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补助总额相应扣减已安排的新三板挂牌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1亿元以上)投资在本区补助,累计再融资补助总额不得高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  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以及与企业改制上市、企业资本市场再融资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费用或投入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在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其总部注册地、纳税登记都需在本区,不得外迁。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后在上述期限内将企业总部迁出西区的,西区办事处有权收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奖励资金。企业也有义务在注销企业总部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所有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组织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西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进行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