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19〕9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2-05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部门、社区:

  现将《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19年12月5日


中山市西区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需提前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建设相关工作,为了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更好服务企业,结合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山市西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及自备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二条  西区水利所(节水办)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区范围内的企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区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相关职责。

  由西区水利所(节水办)拟定新办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指引,由区住建部门统一印发。

  第三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6万立方米以上(含6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由建设项目单位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年设计用水量在6万立方米以下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由建设项目单位报西区水利所(节水办)备案。

  第四条  企业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

  西区水利所(节水办)可以对节约用水措施方案进行专业咨询。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14)以及其他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达到行业标准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55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供用水及排水情况;

  (四)配套建设或使用的节水设施用水器具情况;

  (五)原有用水节水设施改造情况;

  (六)节水措施;

  (七)水量平衡图、项目总体平面图等;

  (八)其他。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水节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审查意见、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施工及检查记录。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节水设施的竣工情况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拒不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或节水设施建设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核定其年度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予办理供水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十二条  其它说明

  本暂行管理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实施的新政策法规相冲突时,则以上级部门实施的新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西区水利所(节水办)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