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链接:《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部门、各社区:
现将《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20年3月16日
中山市西区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区困难居民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8〕38号)和《中山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资金管理办法》(中民救字〔2015〕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困难居民在享受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对其患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及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的以下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
以上对象入住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城区范围内城镇特困供养人员通过市社会福利院办理市广弘颐养院集中供养的,以及孤儿通过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现行政策实施医疗费用保障。
(二)救助项目及标准:
1.实施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疾病医疗救助。(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由区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按个人自费费用100%的比例进行救助。疾病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2)特困供养人员、散居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及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由区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
一般情况下,不救助超出普通病床部分费用。
2.实施门诊医疗救助。(1)对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2)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对象每人每月按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上限进行救助。
第四条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疾病医疗救助。《中山市西区困难群众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儿童福利证》及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医疗费用单据。
区社会事务局或红十字会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社会事务局或红十字会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款。
第五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六条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且符合异地就医有关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按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期间死亡的,医疗救助申请可继续给予办结,救助资金由救助对象法定继承人领取。救助对象无法定继承人的,终止办理申请。
第八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的;
(三)由于个人故意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患者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区社会事务局及红十字会负责区级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和结算,区财政分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政务网上对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属社区、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救助时间,公示期为长期。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不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申请人不得过度医疗。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社会事务局给予批评教育,追缴其违法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