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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2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1 分享:

政策解读链接:《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解读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为了提高西区种植企业、种植户的种粮积极性,制定《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8〕2号)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20年5月18日

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地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粮食种植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我区粮食种植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条粮食种植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等粮食)的企业、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等直接经营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  粮食种植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粮食种植补助

  1.水稻种植补助10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

  2.玉米种植补助3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三造);

  3.马铃薯、甘薯等薯类种植补助300元/亩·年。

  粮食种植面积不足半亩的不计发补助,超过半亩的将按一亩计算,补助按每造(年)进行计算。

  (二)申报本粮食种植补助的直接经营组织亦可根据市相关粮食补助文件规定同步申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粮食种植补助申请: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的;

  (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村(社区)证明的,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优先获市级认定示范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项目补助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如按上述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八条  申报时间

  (一)水稻种植补贴申报:早造4月25日-5月15日、晚造8月20日-9月10日。

  (二)玉米种植补贴申报:3月-9月。

  (三)马铃薯、甘薯等薯类粮食种植补贴申报:10月11日-11月10日。

  第九条申报程序。各社区根据本方案规定,统一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所管辖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区农社局。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依据申报内容,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与粮食种植有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支出单据等;

  (七)粮食种植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

  社区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和初审后,填写《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汇总表》(附件2),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一并上报区农社局复审,组织专职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社区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门户网站、社区信息宣传栏等信息公开渠道对社会公众公布,并确保申报项目档案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粮食种植补助绩效目标

  完成每年度市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任务。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区农社局会同区财政分局,根据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兑付补助资金到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及时向社区、区农社局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自觉接受社区和区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社区职责

  (一)及时组织辖区开展专项资金申报;

  (二)组织统计、核查辖区内申报补助的粮食种植直接经营组织;

  (三)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档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五)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六)自觉接受区农社局、财政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社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分配等进行公示和公告;

  (三)负责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申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汇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检查、监督和奖惩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的检查。区农社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项目用款单位履行配合检查职责,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银行开户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的执行监督。为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监管,区农社局成立项目执行督查小组,负责督查专项资金评审、分配、执行、项目规范化管理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督查小组发出《检查建议书》,由项目用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奖惩责任。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减少或不予安排该项目资金。收到督查小组《检查建议书》但整改不力的,次年不予安排同类项目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区财政部门外,并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严重违纪违规的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每年度申报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年度或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利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落实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责任。在项目完结后认真组织项目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严格审核把关,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认真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良好的单位在同类项目中优先安排,对绩效差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西区粮食种植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8〕2号)废止。2020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期间参照此方案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由西区农业和社区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