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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西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西办规字〔2020〕7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5-29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西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办事处

  2020年5月1日


  中山市西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我区困难居民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难居民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据《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市府办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是指政府协助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对政策范围内改造面积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住房改造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补助、社会帮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办事处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住房改造工作,牵头区住建、社会事务、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住房改造工作。区住建局、区社会事务局负责本区范围内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区住建局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实施住房改造,做好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受理住房改造申请;住房改造对象的身份认定审核;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制定区级财政补助资金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支付,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区住建局、区社会事务局、区财政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优抚对象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

  (一)身份认定。①困难家庭:经区社会事务局认定的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②优抚对象家庭: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列明优抚对象条件的,并具有本区户籍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

  家庭成员人数主要以户籍为依据,如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实际生活在一起的直系亲属,可视作同一家庭成员。

  (二)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危房;

  2.无房(有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3.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九条  经区社会事务局审批确认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对象家庭,由确认纳入改造计划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或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而脱贫或增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

  第四章  改造方式

  第十条  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造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一)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下同)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二)C级危房。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改造: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解危排险。

  (三)D级危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区住建局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并通过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发动社会力量、慈善救济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四)无住房。对象家庭无房,但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五)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对象家庭成员名下,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被“三规”管控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区住建局应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协助对象家庭解决住房难问题,并通过区社会事务局、区红十字会发动社会力量、慈善救济等方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区住房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解决。区财政每年安排住房改造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困难家庭及优抚对象家庭住房改造项目。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第六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一)困难家庭建房补助面积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2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二)优抚对象家庭建房补助面积如下:

  1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2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

  4人及以上家庭,建房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65平方米。

  第十三条  (一)重建房补助标准为21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840元/㎡,区财政承担1260元/㎡。

  (二)困难家庭维修加固房屋,市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其中B级房屋最高补助10000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30000元/户;区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60%补助,其中B级房屋最高补助15000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45000元/户。

  (三)优抚对象家庭维修加固房屋,市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最高补助封顶1万元/户;区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60%补助,最高补助15000元/户。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一)困难家庭户主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住房改造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相关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所在经联社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均需原件、一式两份);

  5.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房屋权属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二)优抚对象家庭户主向区社会事务局提交住房改造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相关申请审批表;

  2.退役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所在经联社出具的宅基地证明(均需原件、一式两份);

  5.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房屋权属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区社会事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需协助核对优抚对象家庭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镇区人员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社区两委成员1名。

  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第十六条  区社会事务局在开展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核查期间,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应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社区两委成员、社区相关工作经办人员、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参加。申请人所在社区未设居民小组的,由社区选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参会。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对象家庭,区社会事务局须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

  第十七条  区社会事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入户调查情况及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条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予以公示;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区社会事务局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住房改造计划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住房改造;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区社会事务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予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改造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住房改造工程实施主体必须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承建商,由区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或协助申请对象家庭自行聘请方式聘请施工单位。工程实施过程除区、社区两级民政及区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外,还要通过委托第三方监理全程监控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房屋建筑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进度按合同要求稳步推进。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二十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住建局要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台账管理、节点管控,及时查摆政策执行、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章  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重建房补助拨付程序:住房重建补助资金采用分两期拨付的方式,第一期付款在新建房屋地基完成后,由申请人家庭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审批表、房屋鉴定报告、补助协议、施工企业或承建商银行账号、动工现场照片等),区住建局和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经区财政分局复核后,由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用款申请,按照既定程序审批后,将区级补助款划给施工企业或承建商。第二期付款在住房重建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家庭提交相关材料(验收表、监理单位竣工书面意见、竣工照片、补助协议、工程发票、施工企业或承建商银行账号等),经区住建局和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由市级财政直接支付市级补助款到施工企业或承建商对公账户。

  (二)住房修缮完成后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家庭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审批表、验收表、补助协议、工程发票、动工前后对比照片、施工企业或承建商银行账号等)经区住建局和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同意后,由区社会事务局提出用款申请,按照既定程序审批后,将区级补助款划给施工企业或承建商。同时,区社会事务局协助申请人家庭提交相关资料至市民政局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拨付市级补助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区社会事务局按一户一档方式填报市级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分别由户主、社区、区住建局、区社会事务局加具意见并签章同意后,连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工程发票、房屋改造前后对比图片资料等提交市民政局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资料齐备的,市民政局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具意见并签章,于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一次性划拨市级财政资金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区社会事务局、区住建局应加强住房改造政策、住房改造对象家庭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的信息公开,及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府办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9〕23号)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办法颁布之后至本办法实施前,期间申请危房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西区低保、低收入及优抚对象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西办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http://www.zs.gov.cn/xq/zcgw/zcjd/content/post_1805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