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西区街道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现将《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8日
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西区街道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发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项资金,是指经西区街道办事处同意批准设立,适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用途的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西区街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发展目标制定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负责接收咨询和受理申请;负责组织项目考察和初审;负责项目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山市财政局西区分局、西区街道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西区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西区街道审计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资金兑现、绩效评价及开展监督工作等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文件及上年度自主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
(二)中山市财政局西区分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西区街道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总额控制,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的总额不高于4000万元,若实际中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专项资金设定的额度,则按同等比例下调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申报条件、认定标准、扶持方式、奖励额度等,以各项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对于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特别说明,经西区街道办事处审定后,可使用本专项资金进行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原则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奖励对象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山市西区街道户籍;无中山市西区街道户籍的,工作单位须在西区街道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具体实施细则或上级文件中有另行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凡符合相关政策扶持条件的申报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八条 申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获得扶持资金:
(一)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受惩戒黑名单的;
(二)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三)申报企业正在进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等情况;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或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五)西区街道办事处认为不符合扶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扶持标准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若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则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减少事前补助,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实际示范效应。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政策体系中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只能享受一次,且以申报企业申报的为准进行扶持;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作水平和提高审查力度,届时可召开联审工作会议进行集中审查。同一申报项目享受多级扶持政策支持的,且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乡镇(街道)级部门执行的,则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引或指南,申报企业可根据各项具体实施细则或相关受理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西区街道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或指引通知,明确项目的申报时间、申报地点、受理主管部门、联系人、申报方式流程,以及承诺书、企业纳税证明等申报材料明细,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原则上申报材料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的申报指南或指引通知为准,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如有疑问可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主管部门须对相关疑问予以解释与说明。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对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初步检查,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
第四章 审核审批与公示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等程序按照部门初审、第三方评审、社会公示、西区街道办事处审议、核准拨付等进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的除外。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企业的申请后,按相关规定及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需要第三方审计或评审的,由主管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或评审,并形成意见结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按规定通过西区街道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西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西区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将审核确认的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西区街道办事处审议;西区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资料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意见,对申报项目的扶持额度进行审议。
(五)中山市财政局西区分局根据西区街道办事处审定的资金扶持决策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西区街道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局西区分局负责组织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申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被扶持企业若违反承诺书内容,须主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届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申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或在申报、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行动的申报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评判,决定取消、收回扶持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将该申报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项目申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关于部分专业名词、数量单位、扶持对象的界定与解释,各主管部门可在具体实施细则或相关政策解读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各项细则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西区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办规字〔2018〕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