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现将《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8日
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创新健康环境,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新提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西区街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条款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章 相关扶持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创新平台发展奖励
为推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与西区街道科技领先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和培育高水平的新型研发机构,提高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支持和奖励西区街道内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业、科技型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逐步实现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
(一)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1.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2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首次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营业收入达1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度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认定为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获得奖励或资质证明文件,若申报省、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奖励的需另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三是接受各类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四是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2.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3.相关资料可以参考《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9〕100号)、《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等文件。
第四条 研发费用补助
研发投入是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要一环,也是科技创新发展的基础保障。为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对有研发活动和自主研发经费投入,且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给予其研发费用一定补助。
(一)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1.新增研发费用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当年度首次(从未在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达到8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研发费用的2%进行扶持,每家企业当年扶持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研发费用增速增量补助。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5万元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项目同时符合多项该类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近两个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的证明原件;
3.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相关资料可参考《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相关规定。
第五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为巩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体量,鼓励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和成长性极高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推进高企树标提质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落户事项给予一定奖励和支持。
1.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及标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于当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营收规模在2000万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年度营收规模在1000万(含)以上2000万以下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对市外处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及以上,每家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申报上述第1条款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获得奖励或资质证明文件;
(3)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5)届时以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引为准。
申报上述第2条款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企业迁入西区街道的证明文件;
(3)获得奖励或资质证明文件;
(4)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3.补充说明
(1)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包含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大领域,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和科技创新示范效益明显,相关资料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2)相关资料可参考《中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科发〔2019〕248号)和《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等资料。
(二)创新标杆奖励
为充分发挥创新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西区街道企业创新发展,发掘和扶持一批成长性、创新性表现突出的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和自主研发,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1.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对当年度首次认定为市级创新标杆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获得奖励或资质证明文件;
(3)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3.补充说明
(1)创新标杆企业是具有高成长性和高创新性的企业,其在营收规模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标杆示范作用明显。
(2)具体资料可参考《关于申报中山市首批创新标杆企业的通知》(中山科发〔2019〕264号)、《中山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254号)等文件。
第六条 科技孵化载体奖励
为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对西区街道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和激励,以积极引进优质科技创新型企业,为西区街道科技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助力。
(一)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对西区街道内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孵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不高于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在孵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不高于2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每家运营单位每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获得奖励或资质证明文件;
3.在孵企业租赁合同;
4.企业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科技企业孵化器: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2.相关资料可参考《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疑问或咨询做出解释与说明。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的申报指南或指引通知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项目受理后的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同一申报项目只能申报和享受西区街道政策体系中的一项扶持奖励,以申报单位申报的为准进行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作水平和提高审查力度。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内容。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拥有本细则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若西区街道内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或增量。
第十三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被扶持企业若违反承诺书内容,须主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届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申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各项扶持条款适用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的《西区扶持企业科技研发实施细则》(西办规字〔2019〕7号)同时废止。企业按原政策申请且已通过主管部门受理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附件:1.西区街道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