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西区街道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现将《西区街道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5月28日
西区街道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服务业倍增计划,培育和发展一批产出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为代表的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西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结合西区街道资源优势及行业发展趋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条款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行业类别是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的。
第二章 入库纳统奖励
第四条 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为鼓励中小企业上规上限,对当年度首次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申请资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
(四)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五)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励
第六条 扶持条件及奖励方式、标准
为做大做强西区街道服务业企业,对已纳入“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以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增长速度等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和支持。
(一)规上服务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且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限上批发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且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限上零售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限上住宿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限上餐饮业
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且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申请资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申请表;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报企业近两个年度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四)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第四章 夜间经济业态奖励
第八条 支持夜间经济业态发展
(一)扶持条件和奖励方式、标准
鼓励企业开展夜间美食体验、民俗文化、音乐演艺、休闲体验、体育赛事、特色节庆、论坛讲座等业态活动,对活动举办总费用30万元/次(含)以上且在西区街道主管部门提前备案的,给予活动举办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资料(所提交材料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备案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活动方案(预算费用、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4.活动相关费用的有效凭证;
5.活动效果评估资料等;
6.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备案申请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的工作日内受理,申报企业需携带活动方案及其他有效文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函等有效文件原件),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领取备案表(一式两份,作为后续申请扶持资金的重要凭证),未经备案的不予扶持。
2.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活动方案,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活动时间应在18:00后举办。
4.申报企业必须为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第六条扶持条件的企业。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指引,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受理申报企业的申报事项,并对申报企业的咨询作出解释与说明。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的申报指南或指引为准。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其它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项目相关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项目只能申报和享受西区街道政策体系中的一项扶持奖励,以申报的为准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解读等文件内容。本细则相关条款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所有。
第十四条 若西区街道内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或增量。
第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被扶持企业若违反承诺书内容,须主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届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申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的所有奖励条款适用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的《中山市西区促进中医养生产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西办规字〔2018〕6号)、《中山市西区促进服务业稳增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西办规字〔2018〕7号)和《中山市西区会展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西办规字〔2018〕9号)同时废止。企业按原政策申请且已通过主管部门受理的奖补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附件:1.企业入库纳统条件补充说明
2.西区街道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