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现将《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1年7月8日
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优质产业企业转移资源,加快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条款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条 本细则行业类别是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划分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等进行界定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西区街道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西区街道)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总部企业认定分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每年进行资格复审。
第六条 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按照申请单位当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制造业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产业,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当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产业具体可参考《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以及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如若发生变化以当年度发布的为准)中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表述,最终以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的解释为准。
2.其他制造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二)建筑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三)批发零售业:当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住宿餐饮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金融服务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专业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七)现代都市农业:当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度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八)对符合西区街道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西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可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表;
(二)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托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须提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托管)企业的公司章程(全资子公司和分支企业只需提交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无需提交公司章程);
(四)申请企业及下属(托管)企业当年度在本街道纳税证明;
(五)申请企业及下属(托管)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
(六)出具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说明(间接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交);
(七)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部职能的文件(授权承担总部职能的企业需提交);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西区街道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须在中山西区街道)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股权关系以上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多于”不含本级,“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级。
第三章 相关奖励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总部落户奖
(一)扶持条件和奖励方式、标准
对于新落户企业,税务关系迁入后纳税累计12个月内达到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且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原则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3.申报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身份证号码、奖励金额、当年度个人在中山市纳税证明等材料;
4.申报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
5.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新落户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含)起在西区街道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2.新落户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每年进行集中认定申报。
3.符合新落户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需在首次达到该扶持条件的当年度及时申报,若企业在符合扶持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申报,则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总部孵化奖
(一)扶持条件和奖励方式、标准
对西区街道的新落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2年以上培育发展达到认定标准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可享受培育期的扶持奖励。按照企业培育期间在西区街道形成的财政贡献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3.申报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
4.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新落户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含)起在西区街道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
2.培育期指新落户企业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前3年,少于该时间段的,按照在西区街道注册成功之日起到首次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之日计算,培育期最多为3年。
3.新落户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每年进行集中认定申报。
4.符合新落户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需在首次达到该扶持条件的当年度及时申报,若企业在符合扶持条件的情况下未及时申报,则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经营贡献奖
为着力培育发展一批规模效益大、效益高、竞争力强的总部企业,不断提升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质量,对一些成长性好的总部企业发展给予一定奖励和支持。
(一)扶持条件和奖励方式、标准
对达到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条件且当年度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不高于当年度新增财政贡献6%的奖励,每个总部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直接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3.近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
4.报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预分配方案,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劳动合同、身份证号码、奖励金额、当年度个人在中山市纳税证明等材料;
5.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相关材料可参考《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21号)
第十五条 兼并重组奖励
为加强对西区街道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延伸、拓展产业链,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和做大做强,打造总部经济形态,对开展吸收合并、重整兼并等市场行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和支持。
(一)扶持条件及奖励范围
1.对当年度经西区街道认定的总部企业通过吸收合并、重整兼并等市场方式绝对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西区街道外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且累计并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兼并重组后注册及结算地在西区街道的,根据当年度累计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件奖励的企业数量每年不能超过3家,超出3家则按照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排名前3名进行择优奖励。
2.对当年度在本街道“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且非西区街道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绝对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西区街道外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且兼并重组后达到本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注册及结算地在西区街道的,根据当年度累计并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本条件奖励的企业数量每年不能超过3家,超出3家则按照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排名前3名进行择优奖励。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并购协议(合同)、与并购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合同);
4.兼并重组交易金额证明材料;
5.被兼并重组企业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6.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非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从属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控制管理和其他利益关系。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视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9)除上述情形外,主管部门认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主管部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来界定买卖双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2.申报单位提交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要明确注明买卖双方的关联性,对于不明确注明,也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奖励
总部企业可享受中山市以及西区街道相关人才政策扶持。另外,西区街道总部企业享受相关入学服务。
(一)经认定的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由西区街道教育部门协调安排2个街道内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公办学位(新生,下同)。同时,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新增每2000万元,另增加1个名额,增加不超过2名。每家总部企业享受入学政策的名额不超过4人。享受入学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由总部企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入学名单报西区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中山市西区街道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2.企业人才子女入学资格评选证明材料(含评选依据、公示情况或企业决策文件);
3.总部企业人才及其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的出生证(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5.企业人才的参保证明;
6.企业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总部奖励
(一)扶持条件和奖励方式、标准
被认定为西区街道总部企业的新落户企业属于重大总部的(在当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经西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一事一议”的扶持,具体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所提交材料需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申请表;
2.总部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3.近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
4.权威社会组织发布的榜单复印件;
5.企业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及税收完税证明;
6.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三)补充说明:
1.属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1)世界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广东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广东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四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事项进行受理,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疑问或咨询做出解释与说明。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以主管部门最终发布的申报指南或指引通知为准,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对其有帮助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或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受理后的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办规字〔2021〕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申报项目只能申报和享受西区街道政策体系中的一项扶持奖励,以申报单位申报的为准进行扶持;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协作水平和提高审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同一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市、街两级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西区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办规字〔2021〕2号)等文件内容,本细则具体条款内容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若西区街道内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或增量。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被扶持企业若违反承诺书内容,须主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相应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届时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申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的所有奖励条款适用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中山市西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表
2.中山市西区街道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3.中山市西区街道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4.企业承诺书
5.企业授权书
政策解读:《西区街道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