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规字〔2021〕2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作用,推动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育人才,现印发《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
2022年7月29日
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山市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集聚项目管理办法》(中山科规字〔2021〕2号)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的作用,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辖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育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除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奖励外,还可申请享受国家、省、市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中山市西区街道工业信息和科技商务局(下称“西区街道工信局”)是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编制经费年度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或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名单公示、监督管理,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四条 中山市财政局西区分局(下称“财政分局”)负责协助西区街道工信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是指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紧缺适用人才学历、职称和技能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培养的硕士(含)以上学历人员、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给予企业最高15万元育才补助。
第六条 在本办法中,博士、正高技术职称人员为Ⅰ类人员,硕士、副高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为Ⅱ类人员。自主培养是指在职期间获得相关学历认证或职称证书。
第七条 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西区街道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
(二)扶持标准
1.企业上一年度自主培养1名Ⅰ类人员,或3-5名Ⅱ类人员的,在享受现有普惠引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
2.企业上一年度自主培养2名(含)以上Ⅰ类人员,或6名(含)以上Ⅱ类人员的,在享受现有普惠引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企业15万元补助。
补充说明:自主培养是指在职期间获得相关学历、职称、技能的证书。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同时两项鼓励条款,或西区街道其他奖励政策有相同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已申报省、市相应的财政补助,不可重复申报,但省、市补助低于区级补助标准的,区级予以补足差额。
第八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员工考取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员工购买社保的记录原件
(六)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集中申报受理,所需材料一式一份,按材料顺序以A4纸型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
西区街道工信局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申报通知。
(二)审核
西区街道工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在西区街道办事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四)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西区街道工信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资金安排通知,并按照相关财政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资金用途
获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的,无需签订合同,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用于企业后续科研支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税务等方面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西区街道工信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申请表
2.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单位诚信经营承诺书
政策解读:《西区街道高新技术企业育才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